[消聞] 消防員遭撞傷截肢 糾正3機關
日期:101.01.05
新聞出處: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遭酒駕男子撞傷截肢,監
察院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事
件處置過程都有違失疏誤,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100年10月1日凌晨零時許,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上,發生民眾乘坐電
動輪椅車因無電力,留置橋上,後方摩托車因閃避而造成車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員警處理此案,沒有等救護車完成任務、道路交通狀況尚未排除就離去。
糾正案文表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二重分隊隊員協助民眾載運電動輪椅車時,沒有設置明
顯警告標誌,導致發生第二起當事人陳熙發撞擊賴文莉的車禍。
糾正案文指出,三重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沒有對肇事者陳熙發製作筆錄及案件測定觀察
紀錄表;雖然陳熙發在醫院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但沒有等到抽血檢驗值檢出,警方就
讓他離開,以致無法進行接續的執法行為,也沒有在第一時間將陳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有
違失。
另外,監察院調查發現,三重分局各級主管對於賴文莉遭撞擊導致截肢一事,沒有主動任
事積極處置,分局長也沒有接獲所屬各級主管報告,未能投入此案的督導與處置,該分局
各級主管違反報告紀律,分局長督導不周。
糾正案文指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定,實施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的醫療院所,檢
驗時程短則1小時,長則為3至7日,交通警察對酒測時程認識不清,而賴文莉案,從肇事
者簽具同意書、開立醫囑、到提供檢驗報告值,僅花費20分鐘,新北市警局的認定與實況
不符。1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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