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聞]懲處容易,消防問題解決了嗎?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徐*小奉)時間13年前 (2012/07/18 12:2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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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7/18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OPINION/X1/7232327.shtml 六月二十九日看到一則新聞,主要是去年四月五股發生的不幸爆炸事件所引發的監察院彈劾及公懲會對桃園縣及新北市兩位消防局長的懲處。本人目前擔任美國加州消防總局最高級別教官職務,當仁不讓「置喙」兩句,希望能降低優秀消防官員的折損率,並鼓勵有志青年繼續投身消防界服務。 我覺得依照公懲會審議的意外事件結果可能是正確的,但是此意外事件的原因絕非單單兩位局長所造成。 例如:根據中央社新聞,「公懲會審議,桃園縣消防局長在萬達廠爆炸後,誤解法令規定,沒有即時指揮及監督,將殘存的爆竹煙火封存、扣留,衍生五股爆炸案,情節重大,議決他休職一年」,首先,個人認為責任應歸於行政院(沒有給予消防部門足夠的人力與預算)、內政部(沒有能夠替消防部門爭取足夠的教育訓練及人力配置的預算)等中央單位,輪不到地方單位來扛責任。 第二,任何法令會讓人造成誤解的,應該從修改法令語言文字,或加強教育訓練來改正,並非一人之過。 又例如,新聞指出:「新北市消防局長則因沒有查獲違法儲存爆竹煙火,釀成重大災害,被公懲會議決降二級改敘」,這更冤枉,他怎能預卜先知有一輛載著爆竹的車輛要來到五股卸貨而發生意外呢?難道以後每個消防局都要派人手在高速公路進出口設路障來攔檢所有可疑車輛嗎? 懲處一兩位局長容易,但是我想問問高層的負責官員們,真正的問題解決了嗎?同類事情在美國發生的話,認真的檢討會上是沒有人會互留情面的,但檢討之後也絕對沒有一個消防局長會被休職或降級處分的。 美國消防法第一章開宗明義的就有這一條:「任何意外的發生並非由於執法人員刻意的疏忽而造成的話,執法人員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消防人員在爆炸現場滅火營救,是冒著出生入死的危險,而執行我們受到的訓練與承擔我們宣誓過的責任,沒有一個人會「刻意疏忽」或「誤解法令」的。 【2012/07/18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05.137

07/18 12:28, , 1F
終究還是要有份量的大人物現身說法,唉~
07/18 12:28, 1F

07/18 22:12, , 2F
中肯推 這是你知 我之 只有長官不知道的大道理阿
07/18 22:12, 2F
文章代碼(AID): #1G1ZiQWo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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