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聞] 警局遭恐嚇 法官:何不就近報案?
日期:2/3
新聞出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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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一名小隊長前年在李姓女子住處,被妻子帶徵信社人員闖入,揚言提告通姦
;李女後來在派出所內簽立兩張共四百五十萬元的本票和解,事後卻認為遭脅迫簽立,向
法院請求本票債權不存在。士林地院審結,認為在派出所內被脅迫,李女卻未當場求援,
駁回李女之訴,但其中一張兩百五十萬元的本票已支付,此本票債權不存在。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指控,她與小隊長是認識近廿年的好友,因怕心臟病發時無人照料,
便請對方於當晚十一時到住處。未料小隊長的妻子夥同七名男子於次日凌晨三時許進入她
家,喝令他們不准動,並持攝影機拍攝;她有裸睡的習慣,卻遭誣指通姦。
李女說,到派出所時,小隊長妻子帶著律師說,「如果不賠償,馬上就會被帶到地檢署,
影片也會公諸於世。」
她心生恐懼,逼不得已才同意賠償四百五十萬元,簽立一張二百五十萬、一張兩百萬共兩
張本票。次日,她匯款二百五十萬元給小隊長的妻子;但與律師討論後,認為賠償是受脅
迫所為,向法院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小隊長妻子稱,和丈夫原本幸福美滿,豈料前年下半年發現丈夫舉止有異,當天委託的徵
信人員發現丈夫到李女家;她率員進入屋內,發現兩人全身赤裸,丈夫還嚇得把上衣穿反
。
雙方到派出所,李女與丈夫苦苦哀求。小隊長妻子證稱,為免影響丈夫前途,未提告通姦
,同意和解,但並無恐嚇,若有任何強暴脅迫,大可向員警反映。
判決指出,員警有告知通姦為告訴乃論罪,可先行協調;雙方在「民眾等待區」簽署協議
書。員警觀察當時氣氛正常,而員警護送李女回家時,李女表達很害怕、緊張,但未向員
警當場指陳有任何暴力脅迫。
判決指出,雖然當時小隊長的妻子等人曾說「不處理,明天見報、讓妳沒有辦法工作」等
語,但法官認為,通姦罪若成立,也須負擔民事賠償,若因此曝光,也會對職場有影響,
難認此語有不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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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2/05 18:4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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