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ulu2630 (lulu2630)時間17年前 (2008/10/26 22:0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問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條的意義. 原po既然已經分發在台北市. 問的問題看起來也不像是實務上碰到的棘手案件. 有點像是想自我挑戰的優秀學弟. 何不向分隊學長請教一下. bbs很開放而加上我說的也不一定對. 所以比較不頃向在這裡回答. 只能說你錯的有點大. 可以上安管系統調圖說出來參考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rossscar (No pain,no gain)時間17年前 (2008/10/26 21:4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學弟我提出個人想法,請學長用力鞭策. 第六條之目的在於計算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面積,來作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的考量. 而其原則有二,一為視類別而定,二為整棟考量而言。. 原本是合計不同場所面積來作為設置之考量,但是因為火災時,並不會. 剛好就乖乖的在裡面的甲類場所燒,會有蔓延的情形,所以為了整棟建物.
(還有105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