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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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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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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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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條的意義. 原po既然已經分發在台北市. 問的問題看起來也不像是實務上碰到的棘手案件. 有點像是想自我挑戰的優秀學弟. 何不向分隊學長請教一下. bbs很開放而加上我說的也不一定對. 所以比較不頃向在這裡回答. 只能說你錯的有點大. 可以上安管系統調圖說出來參考
#1
Re: [請益] 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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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scar
(No pain,no 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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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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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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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我提出個人想法,請學長用力鞭策. 第六條之目的在於計算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面積,來作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的考量. 而其原則有二,一為視類別而定,二為整棟考量而言。. 原本是合計不同場所面積來作為設置之考量,但是因為火災時,並不會. 剛好就乖乖的在裡面的甲類場所燒,會有蔓延的情形,所以為了整棟建物.
(還有10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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