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自海外匯回當年度已實現獲利的錢
我已了解海外所得申報與國稅局成本認定的基本知識,
但想請問一個狀況,如果自海外券商匯回來的錢, 是同年度會申報但還未到申報日期的海
外所得,台灣國稅局會如何處理?
例如
2026 成本:4000萬(有匯出至海外券商的單據)
2026 當年度賣出收回:5000萬
-> 2026 已實現獲利:1000萬 (這1000萬會如實申報在115年所得稅上(2027年五月)
)
因急需需要在2026當年將5000萬全數匯回台灣,此時國稅局與本人會如何處理,
1. 本人需在匯回款時,主動出示海外券商realized statement?
2.國稅局註記該人,並在申報完2027/5 後核實?
3. 其他注意事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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