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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M ]
討論串[問題] 逼退=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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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闆先不論試用期他就為. 勞基2第二款.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要我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完成平時需要兩三個月完成的困難工作.... 我有理由地拒絕他的不合理要求後 他就放狠話說不是我拒絕就可以不要”. 以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可以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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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共事的同事已陸續離職. 剩下我一人 現在來了幾個全沒經驗的新人. 部門混亂的情形先不論. 新老闆目前尚在試用期. 就時常不尊重下面的人 頤指氣使 態度很差. 在忙工作時 常常打斷我手邊正事把我當打雜的用. 叫我影印scan什麼的 人手不足還耍大牌. (前老闆比他資深年紀大都自己來 現在和他同階級
(還有25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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