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理賠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準備考試中)時間18年前 (2006/09/19 15: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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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incicode (不離不棄是我兄弟)》之銘言: : 原文恕刪~原po沒有說明是產險或壽險,所以就二者都說明啦~ : 記得大二時上保險學的時候,老師有教過,有錯煩請指教。 : 壽險的同意承保,是在保險人收到第一期保費才算契約生效。 : 而產險不同,只要雙方有簽訂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管口頭或書面即算保單生效。 : 當然還是白紙黑字比較安全,也才不會有爭議。 : 不過學理上如此,業界的做法是不是這樣做我就不確定了。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43條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保險法第44條第一項 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 根據第1條,除雙方約定,還必須有交付保險費之行為。 根據第43條,保險契約應為要式行為。(有一定的形式才算)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 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 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我是就保險法和民法提出看法, 但保險法為民法特別法,民法第94條能否適用,實際操作部分還請業界人士說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1.136.36 ※ 編輯: nlevta 來自: 140.121.136.36 (09/19 16:05)
文章代碼(AID): #153vmlF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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