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攬人員未經同意或授權代在要保書簽章者,一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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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員未經同意或授權代在要保書簽章者,一經發現應不錄用
財政部金融司80.4.29 臺融司(五)第八○一三一五二五九號函
主旨:
邇來間有保險招攬人員未得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即代其在要保書上簽章致生糾紛,請貴
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依照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前曾函令對於書面詢問事項,應確實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逐項親筆填寫及
簽章,不得由業務員代填,然仍有少數招攬人員罔顧法紀,未得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下,私自代其在要保書上簽章,致迭生糾紛,影響保險業之形象甚鉅。
二、爾後如有招攬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即代其在要保書上簽章者,一經發現,應
不錄用,並將其名單送交公會供其他會員公司參考,其主管並應懲處。
三、各公司核保人員核保時,須核對要保書上簽名與印章是否均備,只備印章者,應再
詢問當事人之真意,如為團體險保件,除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外,均須抽樣
查證;如為個人險保件,則須選樣(按其契約數比例)查證,如經發現有偽簽情事
,該招攬員所招攬之保件,均須逐一查對。核保人員如未依規定辦理核保工作,一
經查獲,將取消其核保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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