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板置底Q&A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時間17年前 (2008/01/06 22:58), 編輯推噓11(11022)
留言33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 PTT Insurance 保險板 置底Q&A │ │ 本問答集為板眾文章中節錄,板主僅做整理統合,如有侵犯,請來信告知。 │ │ │ │ 在投保前: │ │ 1."兩年"內不被保險公司查到,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真的嗎?........... p3 │ │ 2.我怕業務呼弄我,哪裡查的到條款內容? ........... p4 │ │ 3.是不是在投保前就得過的病,保險公司就都不理賠呢? ........... p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直接輸入頁碼查詢 │ ╰───────────────────────────────────╯ ╭───────────────────────────────────╮ │ │ │ 在投保後: │ │ 1.我跟某家保險公司起了保險糾紛,我到底該怎麼辦?................. p6 │ │ 2.如果當初隱瞞了告知事項,現在要補告知嗎?如果被抓到會怎樣?..... p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直接輸入頁碼查詢 │ ╰───────────────────────────────────╯ ╭───────────────────────────────────╮ │ 問:如果投保健康險時,我有疾病但是沒有告訴保險公司,業務員說: │ │ "兩年"內不被保險公司查到,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真的嗎? │ │ │ │ 答:鬼話!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 │ │ │ │ 第 64 條 │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 │ │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 │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 │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 │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 或契約訂定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 │ │ 很多業務看到最後一句話就放大為「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會理賠。」 │ │ 事實上,黃色字那句只說了過了二年就算發現有告知不實,也不能解除契約。│ │ 但是!解不解除契約,和需不需要賠錢給你,那!是!兩!碼!子!事! │ │ 續下頁~│ ╰───────────────────────────────────╯ ╭───────────────────────────────────╮ │ 問:我想買保險,又怕業務唬弄我,哪裡查的到條款內容呢? │ │ │ │ 答: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網站上有提供保險商品的查詢, │ │ 網址:http://pivot.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 │ │ │ │ 進入後,選擇[開始查詢]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 之後就進入一堆選項與空格的網頁,接下來: │ │ │ │ 公司類別▼:全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 先選擇保險公司的類別 │ │ 公司名稱▼:一大串 XD <= 找到你要的保險公司 │ │ 銷售日區間□□ 與 停售日區間□□: <= 如果要找舊保單 可以用此功能 │ │ □未停售 <= 勾選的話就可以只看到目前有販賣的商品 │ │ 關鍵字查詢□□□□: <= 用特定文字去找你要的東西 例如:防癌 │ │ 查詢識別碼XXXX: <= 看旁邊圖片上的四位數字,輸入數字才可以查詢 │ │ ~ 都選擇完畢以後就可以開始查詢了 ~ => 開始查詢 │ │ │ │ 常用字:變額(就是投資型保單)、醫療/終身醫療、分紅、定期、癌、意外 │ │ 如果能知道想找商品的正確名稱,找起來會更快更準。 │ │ │ ╰───────────────────────────────────╯ ╭───────────────────────────────────╮ │ 問:所以不管我在投保時有沒有誠實告知, │ │ 是不是在投保前就得過的病,保險公司就都不理賠呢? │ │ │ │ 答:根據保險法第51條及第127條規定: │ │ │ │ 第 51 條 │ │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 │ │ 第 127 條 │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 │ │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條文,在疾病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以上兩項條文而 │ │ 拒絕理賠;即使過了兩年追訴期而不能解除契約,仍然是無法獲得理賠的。 │ │ 但如果誠實告知而仍正常承保,沒有被公司批註除外,則往後疾病發生時, │ │ 保險公司大多是會理賠的;如被批註除外,則可若干年後再進行檢查,是有 │ │ 機會可以取消批註的。 │ │ 根據baccat板友指出,壽險部份是會賠的,不過會追究原販售業務。 │ ╰───────────────────────────────────╯ ╭───────────────────────────────────╮ │ 問:我跟某家保險公司起了保險糾紛,我到底該怎麼辦? │ │ │ │ 答:不要怕,申訴是可以自己來做的,只要依照下列步驟去執行: │ │ │ │ 第一步:遇到保險糾紛先跟所屬保險公司0800申訴服務專線申訴。 │ │ http://www.tii.org.tw/fcontent/compensation/compensation02.asp │ │ │ │ 第二步:向保險公司申訴後仍無法解決者,請分成「理賠」「非理賠」: │ │ 若是有關理賠申訴案件,請到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申訴。 │ │ http://www.tii.org.tw/fcontent/compensation/compensation01.asp │ │ 諮詢專線:(02)2322-3273 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8:00 │ │ │ │ 若是有關非理賠申訴案件,請到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 │ http://www.ib.gov.tw 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 │ 申訴專線:(02)8968-0899 │ │ 或寫信給金管會民意信箱 │ │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 │ │ │ 更多內容,請查詢文章代碼 17VFl1Jj "保險申訴"該怎樣做?進來照做就對了 │ ╰───────────────────────────────────╯ ╭───────────────────────────────────╮ │ 問:如果當初隱瞞了告知事項,現在要補告知嗎?如果被抓到會怎樣? │ │ │ │ 答:如果不是一定會被拒保的項目,最好不要跟它賭,乖乖補告知為上。 │ │ │ │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25條規定: │ │ │ │ 第 25 條 │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 │ │ 之保險費。 │ │ │ │ 意思就是:如果因為你故意隱匿或不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把該拒保的核保了 │ │ 那保險公司是有權力直接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的。 │ │ │ │ 所以如果不實告知,一但兩年內被發現,輕則解除契約,重則沒收保費。 │ │ 而且一但風險發生,保險公司仍可根據第51與127條規定拒絕理賠。 │ │ │ │ │ │ │ │ (仍需補充) │ ╰───────────────────────────────────╯

01/06 23:01, , 1F
如果有好文或好問題,歡迎告知文章代碼AID(用Q查詢)
01/06 23:01, 1F
※ 編輯: wingwindw 來自: 210.209.205.107 (01/06 23:50)

01/06 23:13, , 2F
版主可以整理一下 各類型保險的種類放在置底文嗎
01/06 23:13, 2F

01/06 23:14, , 3F
在保險版看了很久 對我比較有興趣的意外險跟產險
01/06 23:14, 3F

01/06 23:14, , 4F
提到的比例都蠻低的
01/06 23:14, 4F

01/07 23:02, , 5F
壽險是有條文的= =" 修文前請尊重 感謝!!
01/07 23:02, 5F

01/07 23:02, , 6F
不然以後 就不在提供任何資訊了
01/07 23:02, 6F

01/07 23:31, , 7F
因為碰過這類case 條文明天記得的話 我會補上
01/07 23:31, 7F
== 以上未處理 ==

01/08 12:39, , 8F
抱歉,我是想避免下面推文太長,所以把處理過的先刪掉
01/08 12:39, 8F

01/08 12:39, , 9F
那我之後改用分格線註明好了
01/08 12:39, 9F
※ 編輯: wingwindw 來自: 210.209.205.107 (01/08 12:41)

01/08 22:43, , 10F
感謝回覆!!投你果然是對的選擇XD...今天太忙條文明天補
01/08 22:43, 10F

01/10 11:43, , 11F
根據保險法64條
01/10 11:43, 11F

01/10 11:44, , 12F
壽險 帶病投保兩年內 不予理賠解除契約
01/10 11:44, 12F

01/10 11:44, , 13F
兩年後 被保險人身故 不會掉閱病例 而直接理賠
01/10 11:44, 13F

01/10 11:44, , 14F
健康險 帶病投保兩年內 不予理賠 解除契約
01/10 11:44, 14F

01/10 11:45, , 15F
兩年後 不予理賠該隱瞞疾病 不得解除契約
01/10 11:45, 15F

01/10 11:45, , 16F
剛做確認又問一次問理賠科的....
01/10 11:45, 16F

01/10 11:46, , 17F
壽險部分 依舊會追究該業務相關責任做懲處
01/10 11:46, 17F

01/10 16:52, , 18F
引用 是根據64條的 2年 各家應是如此可打理賠科確認
01/10 16:52, 18F
※ 編輯: wingwindw 來自: 210.209.205.107 (01/10 18:17)

01/19 01:52, , 19F
其實還要看有沒有因果關係 去看法院判例就知道
01/19 01:52, 19F

02/12 19:30, , 20F
小風記得加上消基會這個管道~~ 還有有用的法律也整理起來~
02/12 19:30, 20F

05/06 20:21, , 21F
對不起, 我當初忘了看置底的這篇文章了....Orz
05/06 20:21, 21F

05/23 23:17, , 22F
推c大回覆的文,講得很中肯、實際
05/23 23:17, 22F

06/06 15:08, , 23F
這是最後總結嗎?= =
06/06 15:08, 23F

08/25 10:44, , 24F
對於重視醫療大過於壽險保障的人,先買醫療在搭配壽險
08/25 10:44, 24F

08/25 10:44, , 25F
會是比直接買醫帳划算的
08/25 10:44, 25F

08/25 10:45, , 26F
因為醫帳裡面的壽險屬於比較長期的風險
08/25 10:45, 26F

08/25 10:45, , 27F
在這個部分重視醫療的人可以先捨去終身壽險.
08/25 10:45, 27F

08/25 10:46, , 28F
得到保費的節省.如有保障需求才視狀況看是否搭定壽或終
08/25 10:46, 28F

08/25 10:46, , 29F
終身壽險
08/25 10:46, 29F

08/25 10:47, , 30F
推錯篇了XD
08/25 10:47, 30F

08/25 15:23, , 31F
你跟我說的時候不是跟你講鐘情有重大給付!
08/25 15:23, 31F

08/25 23:49, , 32F
QQ大也跟推錯XD
08/25 23:49, 32F

09/19 14:11, , 33F
可告知mail傳要保書給您
09/19 14:11, 33F
文章代碼(AID): #17WEojoI (Insurance)
文章代碼(AID): #17WEojoI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