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儲蓄險的利息算是利息嗎?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 字第 356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保險法令彙編 (上冊) (85年版) 第 298、350、363、980 頁保險法令彙編
(88年新版)第 101、125、231-232、294、312 頁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 第 4 條 ( 69.12.30 版 )
保險法 第 101、125、131 條 ( 63.11.30 版 )
要 旨: 人壽保險業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
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
主 旨: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
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而言,故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
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
說 明:台灣省稅務局稅一字第三五○一一號函所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原名
華僑人壽保險公司) 澎湖分公司辦理儲金養老保險,所給付之年金,係屬
利息所得性質,該公司給付時,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乙案,諒係根據本
部 (56) 台財稅發字第○五八九五號令規定意旨辦理 (載賦稅法令彙編所
得稅第一四九、一七九頁) ,該規定於本函發布後應予廢除,不再援引適
用。
註:舊第二十條行政釋令:現已因八十二年三月修訂刪除。
5 裁判字號: 85年判 第 2777 號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所謂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依財政部七十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三五六二
三號函釋,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人依
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而言。本件質押借款與解約金,並非保
險人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核與上揭財政部七十年函釋規
定不合,是系爭質押借款及解約金,自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免納所
得稅之範疇
※ 引述《hercales (夢空界)》之銘言:
: ※ 引述《ahirchu (胖恐龍...)》之銘言:
: : 或者是有相關依據跟解釋
: : 謝謝
: 保險金的給付是不用繳納所得稅的,這是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的
: 但是保費具有節稅的效果,因此如果中途辦解約的話
: 那這些錢就要補繳稅,因為之前有抵稅過
: 而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問題
: 生存保險金本身是不列入所得稅計算,但會被贈與稅給課到稅
: 如果生存保險金是給自己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如果是給子女那就有甑與稅的問題
: 但父母給子女有220萬的免稅額度(98/01/23以後的贈與行為)
: 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是生存保險金是不用繳稅的(要課到稅,保額跟保費都很驚人)
: http://blog.sina.com.tw/life080/article.php?pbgid=5289&entryid=7595
: 保單分紅有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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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坷世路 踏遍傷心之地 滄桑歲月 一生不平之事
半紙虛名 誤我五倫橫逆 一劍輕生 弒師弒父傷身
黃泉不容 求死談何容易 舉目茫茫 殘杯冷酒無味
拔劍四顧 斷腸強認嚎泣 兩聲猿啼 驚動客夜難寢
江湖冷落 莫道男兒無淚 滿川紅葉 盡是眼中血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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