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國華討論串
我沒有打算要禁止,
但是...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九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
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
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
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領證一年內尚未開始招攬或開始招攬後自行停止招攬一年以上。
十一、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十二、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十四、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
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十五、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
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對於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紀律委員會申請覆核。
前項紀律委員會之組織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板主忠告:
潔身自愛,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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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簡約中,追求理想。
在記錄中,卓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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