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二、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
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
稅。
三、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
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四、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
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五、該等投資收益如源自中華民國境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
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
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不超
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
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
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
中減除。
(四)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
,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填發予要保人。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
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
課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
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
萬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
保人並無影響;且本案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不致
發生影響。
財政部指出,本案之課稅雖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惟投資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
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業者均無
須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又投資收益中屬海外所得部分,業者只須在適用最低稅負
制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可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即可,
尚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至屬國內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
所得,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且業者依規定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
月底,業者尚有將近15個月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期間應
屬充裕。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疑義解答 : http://ppt.cc/hZQR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http://ppt.cc/7O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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