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所謂的保證續保
因應版標,在下要說在打這篇文章的同時鬍子留很長(  ̄ 灬 ̄)
(但請不要叫在下鬍子業務=w=")
這幾天看到有保證續保的討論出現,但在下往前查詢關鍵字"保證續保"
雖然有一些討論,但是多半著重於"有"跟"無",並沒有對條款作詳細的說明。
故在下才決定打這篇文拋磚引玉,
希望能引起消費端與銷售端在買賣行為前幾秒鐘的思考。
畢竟這裡是學術網路,需要的是正確的知識與觀念而不是銷售的過度包裝。
在下仍是菜鳥業務,如果有什麼地方講錯歡迎用力的公開在板上指正。
至於站內信跟丟水球這種不受公評的方式請省點力氣(笑)
<保證續保的意義>
所謂的保證續保,是指客戶買下這紙定期險(通常是定期險需要)後,
到期要做續約處理時,保險公司除了年齡限制外,不可拒絕客戶要求的續約。
客戶也不需要提出他自身的可保性證明(也就是體檢相關證明)
保證續保是保障客戶發生底下的情況:
1.發生了殘廢這項保險事故,雖然行動不便,但還是有保險需求(以傷害險為主)。
2.發生了嚴重的疾病,造成了住院,時間超過了該保險有效期(一年期醫療險)。
3.發生了慢性病或其他殘疾,使其保險事故(身故/全殘)發生機率大增者(以壽險為主)。
4.發生了長期住院導致該年醫療險或傷害險理賠極高的情況(一年期醫療險/傷害險)
具有保證續保的險種由於客戶不需再度提出證明,公司也不得拒絕續約。
就可以使這些客戶持續有身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等等保障。
<保證續保的條文面>
保險是一個商品,雖然看不見,但明確的應該說它是一紙"合約"。
拿到保單的時候除了險種種類/要保書影本/電子送金單外,
佔了整本保單最大部份是厚厚的"合約條款",一切理賠與保障就遵照條款運行。
雖然看到微軟的授權條款都會跳過,不過攸關自身安全的還是看一下吧=w="
常見的保證續保條文通常會看到底下條件:
1.在該條文的條目明顯寫著保證續保四個字。
2.在續保條文中寫著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或類似這句話的意義。
(例如除......之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約)
以本家實支實付健康險為例,條款第三條完整如下:
第三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七十五歲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子女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二十三歲時,如未申請轉換附加於其壽險主契
約者,本公司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所以有關於保證續保的條文是具備:保證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
亦規定年齡限制續約到什麼時候,而且續保不可以按照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保費。
另外一種是採取額外的附加條款把續保規定給加上去。
例如某陸戰隊(Marine可以翻成海運/海事/海上,也可以翻成陸戰隊)產物保險
是採用另外一個自動續保的附加條款完成保證續保的規範,其第三條如下:
第三條續約之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二、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七十足歲。
三、主保險契約及其各附加條款之費率變動。
四、要保人增加已投保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五、要保人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重新核保。
同樣的標準也可以拿來檢視一年期或定年期的壽險與健康險。
<爭議:壽險與產險>
其實在下的看法是哪有什麼爭議...條款有寫的就是有,沒寫的就是沒有。
爭議都是發生在沒有說成有.....有沒有都一句話:條款拿出來啊!
回到主題,最常見的是談到產險端沒保證續保而壽險有的問題,主要是在傷害險上。
因為普遍來說,產險端傷害險的優勢是它的保費真的很便宜,壽險在價格無優勢。
只好用這種方式來突顯自己(記得之前新聞金管會有要求壽險端傷害險降價)。
這也導致了公司教育訓練或者通訊處就是這樣教,
壽險業務員也出去這樣賣,但是忘記了看看自己的條款實際上也沒有(笑)
壽險端傷害險實際上在條款有標註保證續保的實際上也不多。
之前有這個討論串,但是也只登錄了幾間產品就沒有繼續回文了。
自身在找條款與網友告知之下記得有7間壽險公司出的傷害險條款是有明確註明!
(希望這個部份能收集到更多資訊然後跟板友分享)
實際上沒有明確註明的反倒是佔多數XDD
而看了上面那段的條文之後,還有堅持產險的傷害險沒保證續保的業務員...
那在下也沒什麼話好說了,反正有看到這篇的消費者會自己選擇的。
產險有時候可保性會比較低,則是發生在商品停賣的狀況。
導致續年沒有商品可以繼續買....這並不在本篇的討論之中。
至於健康險(健康險含醫療險/防癌險與重大疾病險...業務應該知道,是提醒客戶),
產險端一直希望爭取到一年期健康險能夠加入保證續保條文。
雖然已經開賣一年多,但是在去年12/04自由時報的新聞說明金管會還是沒有開放。
產險的傷害險與健康險委員會目前也成立專案小組研議並希望有配套方式。
補充一下傷害險部份:
實際上金管會保險局在96年9月7日公佈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在示範條款中並沒有規定續保或續約規定。
這部份是由各公司自行訂定條文的,所以續不續保是看公司要不要寫在條文裡。
<爭議:條文>
另外一個有趣的點是在契約開頭。
因為減少保險的糾紛與保護消費者,目前的保險條款當中多半開宗明義的寫道: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但是很多銷售端或消費端會把這個當成條款的超王牌,
把這張牌放進遊戲裡,保險公司就會自動跳過它的回合。
這個條款的真正意義是,條款有寫發生意義不清才可以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作解釋。
條款裡面沒有寫的並不會因為有這一條而變出來。
要不然就是要把雙方推上法院開始打官司.....
這一點在下希望銷售端要多想個幾秒摸摸良心...消費端發生保險事故就很慘了。
還要為了保險糾紛跟公司打官司.....
打官司又花錢又花時間,卻是因為銷售端的口頭保證而非保險條文承諾。
要請消費端記得的是,簽下的保險是一份合約。
平常買車子/買房子/出國玩都有定型化契約,發生官司糾紛也是照合約白紙黑字跑。
只有白紙黑字的東西會保障到自身的權利與法庭上的優勢。
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拒不拒絕給不給保是站在商業的立場。
有沒有權利與義務做這件事情則是規定於條款或附加條款當中。
嘴巴說說或是感覺良好就不必了XD
大致就是這個樣子......
來去玩MBS的遊擊警艦パトべセル...好孩子請不要查這是什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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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是支出不是未來收入;
保險是分散風險,不是增加客戶負擔。 by 有禮貌的保險業務(  ̄ 灬 ̄)
因為星期一晚上有約,所以到時候就沒有鬍子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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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有一些保證續保的傷害險...但依在下的身分不適合直接講。
只是在保發中心找每個傷害險的條款真的眼睛很花=w="
本篇所指的傷害險大多是指具有理賠身故保險金的傷害險。
※ 編輯: hungry825 來自: 124.10.133.62 (02/0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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