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複保險違憲的問題?
※ 引述《nothanks (我還是想不開)》之銘言:
: 前幾天上課的時候教授提到複保險不適用於壽險,不過他老人家說的很籠統= =
: 所以回來之後查詢了一下,指的應該是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6)
: 因為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但人身無價,所以不適用複保
: 險的條例,不過這樣我還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基於我晚上實在太無聊,又遇到如此好學向上的學生,我就試著回答看看
希望妳能滿意阿~
: 1:複保險無效也包含第38條,因為人身無價,所以理賠沒有上限(即與各保險公
: 司約定之理賠金)?
保險法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因為保險法第38條放在保險法第一章總則裡,所以過去有的壽險公司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會引用保險法第38條去拒絕理賠全額,後來直到
大法官釋憲表示因人身無價,故保險標的為人身無價,因此再無複保
險問提。但在產險還是有的,因為產險保險標的大多為物品,有可衡
量之價值。
為因應有人會藉此釋憲惡意鉅額或重複投保壽險,進而增加保險公司
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現在都有連線,或是對被保人壽險保額設限,
因此妳重複投保太多壽險保險公司是會拒保的,或是要妳提出財力證
明才有機會可以投保。
: 2:善意複保險是指有告知其他保險公司的複保險行為?
請參考保險法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或是找保險法老師說明,請老師告知妳何謂惡意複保險。
: 3:像是醫療險中有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應該也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是否適用複保險?
醫療險的實支實付概念就是損害填補原則,妳醫藥費花多少,保險公司就
賠妳多少,這才是保險最原始的概念。如果實支實付五千,卻理賠給妳五萬,
不就變相變成利用保險得利,就失去原本保險的意義。
: 4:倘若人身無價,那第107條是否違憲?
保險法第107條已經修正,已非未滿14歲保額上限兩百萬。
請更新你的保險法規,或是上網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 目前看到想到的大概就這樣了.....想請教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解釋得更為詳盡?(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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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sonmoon 來自: 123.192.18.225 (03/0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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