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複保險違憲的問題?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3/01 01:34),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nothanks (我還是想不開)》之銘言: : 前幾天上課的時候教授提到複保險不適用於壽險,不過他老人家說的很籠統= = : 所以回來之後查詢了一下,指的應該是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6) : 因為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但人身無價,所以不適用複保 : 險的條例,不過這樣我還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基於我晚上實在太無聊,又遇到如此好學向上的學生,我就試著回答看看  希望妳能滿意阿~ : 1:複保險無效也包含第38條,因為人身無價,所以理賠沒有上限(即與各保險公 : 司約定之理賠金)?    保險法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因為保險法第38條放在保險法第一章總則裡,所以過去有的壽險公司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會引用保險法第38條去拒絕理賠全額,後來直到    大法官釋憲表示因人身無價,故保險標的為人身無價,因此再無複保    險問提。但在產險還是有的,因為產險保險標的大多為物品,有可衡    量之價值。    為因應有人會藉此釋憲惡意鉅額或重複投保壽險,進而增加保險公司    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現在都有連線,或是對被保人壽險保額設限,    因此妳重複投保太多壽險保險公司是會拒保的,或是要妳提出財力證    明才有機會可以投保。 : 2:善意複保險是指有告知其他保險公司的複保險行為?    請參考保險法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或是找保險法老師說明,請老師告知妳何謂惡意複保險。 : 3:像是醫療險中有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應該也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是否適用複保險?    醫療險的實支實付概念就是損害填補原則,妳醫藥費花多少,保險公司就    賠妳多少,這才是保險最原始的概念。如果實支實付五千,卻理賠給妳五萬,    不就變相變成利用保險得利,就失去原本保險的意義。 : 4:倘若人身無價,那第107條是否違憲?    保險法第107條已經修正,已非未滿14歲保額上限兩百萬。    請更新你的保險法規,或是上網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 目前看到想到的大概就這樣了.....想請教有沒有人可以幫忙解釋得更為詳盡?(鞠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8.225 ※ 編輯: jasonmoon 來自: 123.192.18.225 (03/01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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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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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清楚了,感謝。第四條我本來的疑惑是為什麼14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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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之人會有保額上限,剛剛問了一下好像是道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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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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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大的說明....還有我是男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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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YgaBXv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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