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一點靈》投保≠品質功效保證 破除產品責任險 3迷思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Han!)時間14年前 (2010/07/23 00: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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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CC2/理財百寶箱 2010/07/21 【時報】   許多坊間廣告常打著「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X千萬,品質安心有保障」來做為促 銷重點,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有保險公司願意背書即代表產品功效良好,因此民眾必須留 意廣告潛藏的3大陷阱。   第一、投保產品責任險,不等於品質功效保證:產品責任險是保障產品因設計不當、 製造錯誤、使用說明不當及包裝錯誤出現瑕疵而造成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並不保障產品 效果與保固責任。   舉例而言,常見的瘦身、增高產品廣告,消費者使用後未產生預期效果,則不屬於產 品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只有在引起消費者身體不適及其他併發症狀而造成傷害的狀況下 ,才符合理賠範圍。   第二、誇大的保險金額,看得到不一定賠得到:一張產品責任險的保單,通常有「每 一個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每一事故財務損失」、及「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 償金額」4項保額金額,為求宣傳效果,廠商常以最高額的「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 額」來做為安全性訴求,但實際上,「每一個人傷亡」才是個別受害人實際可以獲得理賠 的最高金額。   第三、不當的包裝行銷手法,易造成消費爭議:市面上曾有一些汽車防竊設備廠商, 採用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方式,來保障自身防竊產品失效,造成消費者愛車失竊後的損失, 同時提供購買車主服務保證契約增強車主信心,並轉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以「丟車賠車」等 方式來做為廣告訴求。   由於廠商收取的費用,並非消費者投保車險的保險費性質,提供的服務保證契約也非 合格的保險單,因此若廠商無法履行服務保證時,則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損害,且無法向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民國83年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後,國內產品責任制度宣告建立,為配合法令實施, 並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適切的保障,不論從事生產、製造、包裝、批發、經銷、零售 的業者,均可投保產品責任險。   消費者選購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產品,萬一未來因產品缺陷而造成消費者傷亡或財 務損失、廠商依法必須負賠償時,由於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補償 ,因此較有能力對消費者負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消費者也較有保障。(本文作者陳嘉文為 2現任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 -- 《溫馨、客觀、專業》台北錠嵂保險經紀人-主任 松翰(淡江保險系) ◎保險糾紛諮詢◎商品比較分析◎免費保單健診◎個人及團體保險規劃◎保險金信託規劃 進錠嵂的初衷:要以客戶權益最優先 而不是以自身利益為考量 保險商品推薦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dragon02042002/ 感謝網路上超過百位客戶的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7.167
文章代碼(AID): #1CI6uv1J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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