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一點靈》投保≠品質功效保證 破除產品責任險 3迷思
工商時報 CC2/理財百寶箱 2010/07/21
【時報】
許多坊間廣告常打著「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X千萬,品質安心有保障」來做為促
銷重點,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有保險公司願意背書即代表產品功效良好,因此民眾必須留
意廣告潛藏的3大陷阱。
第一、投保產品責任險,不等於品質功效保證:產品責任險是保障產品因設計不當、
製造錯誤、使用說明不當及包裝錯誤出現瑕疵而造成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並不保障產品
效果與保固責任。
舉例而言,常見的瘦身、增高產品廣告,消費者使用後未產生預期效果,則不屬於產
品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只有在引起消費者身體不適及其他併發症狀而造成傷害的狀況下
,才符合理賠範圍。
第二、誇大的保險金額,看得到不一定賠得到:一張產品責任險的保單,通常有「每
一個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每一事故財務損失」、及「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
償金額」4項保額金額,為求宣傳效果,廠商常以最高額的「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
額」來做為安全性訴求,但實際上,「每一個人傷亡」才是個別受害人實際可以獲得理賠
的最高金額。
第三、不當的包裝行銷手法,易造成消費爭議:市面上曾有一些汽車防竊設備廠商,
採用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方式,來保障自身防竊產品失效,造成消費者愛車失竊後的損失,
同時提供購買車主服務保證契約增強車主信心,並轉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以「丟車賠車」等
方式來做為廣告訴求。
由於廠商收取的費用,並非消費者投保車險的保險費性質,提供的服務保證契約也非
合格的保險單,因此若廠商無法履行服務保證時,則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損害,且無法向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民國83年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後,國內產品責任制度宣告建立,為配合法令實施,
並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適切的保障,不論從事生產、製造、包裝、批發、經銷、零售
的業者,均可投保產品責任險。
消費者選購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產品,萬一未來因產品缺陷而造成消費者傷亡或財
務損失、廠商依法必須負賠償時,由於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補償
,因此較有能力對消費者負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消費者也較有保障。(本文作者陳嘉文為
2現任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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