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海豚條款 後天上路
業務員酬金須與風險結合 長期保單不宜一次支付佣金
【2010-08-10/經濟日報/B2版/理財百科】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對保險業務人員訂定的「海豚條款」,後天(12日)上路,
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酬金必須與風險結合,而且不能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
或以不當手段唆使保戶轉保、退保或貸款等。
「海豚條款」主要是希望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招攬人員酬金,必須跟風險結合,
不要像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業務員一賣商品,
就發給高額酬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管會官員昨(9)日表示,金管會已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中增訂相關規定,日前發函提醒保險業者,這些新規定將從8月12日起生效,
屆時保險公司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必須納入相關規範,
否則將依保險法規定處以罰鍰。
根據新規定,保險業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時,
應包括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的連結考核,也就是所謂的「海豚條款」,
酬金不但要跟風險連結,長期保單也不宜一次支付佣金。
還有,保險招攬人員不得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的手段唆使保戶辦理退保、
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
此外,也不能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的方法,從事招攬。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些都是保險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時常見的紛爭及缺失,
希望保險公司在內控制度規範上納入管理,以減少可能的糾紛,並維謢保戶權益。
金管會並明訂,保險酬金支付對象不能跟要保書上的招攬人員不同,
以避免不具招攬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此外,
為明確規定保險業利用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電視行銷、
銀行保險等各種通路,招攬業務,必須依不同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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