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
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
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
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
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
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
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
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
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
可能。
【2011-04-05/聯合報/A9版/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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