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106年買的元大人壽新祝扶年年殘廢照護終
殘扶險的失能等級表6-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以下的6-1-1到6-1-4如何認定,
與6-2-1、6-2-2差異何在?
6-1-1到6-1-3的給付條件有三:A+B+C,缺一不可,
A.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B.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C:C1經常需要專業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C2日常生活需要他人扶助。
C3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https://i.imgur.com/QIgkII5.jpeg
準此,首先要討論的是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在未開刀未切除情況下,胸腹部單一臟器是否會因疾病而喪失機能?
其實很難想像疾病使單一器官臟器永遠機能喪失,
但卻患者卻仍可持續生存。
當初業務訴求洗腎、癌症(如肝癌、腸胃胰臟癌症...等)符合失能等級云云猶言在耳,
事實上殘扶險之亂後的第N年,
評議中心就擠滿失能等級認定的評議案件,
多數就是主張洗腎、癌症致胸腹部機能遺存障害,
因此不能工作,但生活仍可自理,
這應該是訴訟策略的安排(不知是律師的想法還是業務在背後下指導棋),
把攻防放在6-1-3第三級失能認定,
然後每年受領生活照護(扶助)保險金。
然而在評議的結果,「絕大大大多數」都是尚難認有利申請人之認定,
以「胸腹部臟器遺存『顯著』障害(第三級)」為關鍵字,
最新的113評820:
申請人主張,
因食道癌移轉而接受化療,身體機能顯著障害,
體力不濟且終身體力無法恢復,
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且生活起居需人幫助照顧,
並有醫師開立之診斷書為據。
評議中心認為:
https://i.imgur.com/ZVmtIEJ.jpeg
其次來看以末期腎病變主張6-1-3,
而相對人(保險公司)以106評842評議意旨為防禦:
https://i.imgur.com/Fkci4B5.jpeg
最終評議中心做成尚難有利申請人之認定,
理由是:
https://i.imgur.com/8VR2i4I.jpeg
雖不符合6-1-3,但符合6-1-4,
但保險公司早就以第7級認定而為給付,
業務員應知殘扶險第6級與第七級以下之差距,
本件看得出鑿痕用力之處,
真的讓人直搖頭,可笑!
同樣末期腎病變的112評4337,
申請人主張每週三次血液透析致阻礙工作甚至終身不能工作,但生活仍可自理,
請求以6-1-3爲認定,
評議中心認為以6-1-4認定爲恰當。
https://i.imgur.com/dKSls6v.jpeg
最後來看器官癌症,
113評407申請人以因胰臟癌切除2/3胰體、脾、左腎上腺、膽囊切除,
請申請人原職業為外勤業務、搬運工,四項器官切除後無法勝任原工作,
故主張應以6-1-3認定,
評議中心同樣認為尚難申請人有利之認定:
https://i.imgur.com/f86Pll7.jpeg
縱手術切除四項器官,還是難認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而且依申請時檢附之書證,應還有工作能力,
所以不符合6-1-3之認定;
老實講,我認為本件評議中心是嚴苛了些,
畢竟這四項器官切除一定會對體力有影響,
身為長期以體力搬運工作者而言,
除轉職因能力及疾病有現實上困難外,
縱為輕體力工作,申請人是否能持續做滿8小時的能力,
但申請人對此部分並未主張,
所以也就帶著遺憾了。
113評22之申請人因卵巢瘤切除、化療、鏢靶治療後,
併發腹腔內移轉、腸阻塞、腹水右腎水腫,
需長期靜脈營養注射、脾胃管引流,
需專人照護。
本件看起來6-1-3是最基本認定,甚至6-1-1也是有可能認定的等級,
評議中心諮詢專業醫療顧問認為,
申請人生前體況應符合6-1-2,
但卵巢癌末期及手術、化療、標靶多次,
失能體況只是死亡結果的前過程。
(按:失能體況只是死亡結果前過程,是指預期的結果是死亡,死亡前的過程會經歷失能
,生活不能自理需專人照護情況。這狀況其實依目前醫療技術而言,尤其是安寧緩和的病
人,可能前一天晚上還能自己吃飯、站立,與家人寒暄玩笑宛若常人,然可能一覺或一個
上午或下午,突然就衰退為無法自理情況,沒幾個小時就因衰竭而死亡,所以死亡前的短
暫失能,是死亡結果的前過程。然而殘扶險的胸腹部臟器失能認定,是以器官失去作用(
發生障害)為前提條件(A),也就是器官失去功能而言,像肝膽腸胃胰腎...等等癌症、
疾病倘若未手術,能否達到條款所謂的遺存障害但又不會死亡,實在殊難想像,我個人的
想法是,在發生6-1結果前,絕大多數會先經6-2,嗣一段時間後再發生臟器遺存障害結果
,理賠會先經過6-2等級,然後6-1在差額給付,沒有6-2,直接6-1,然後又不會發生死亡
結果,如果有,這應該是特例中的特例)。
https://i.imgur.com/GvTtN3Y.jpeg
基上所陳,沒有6-2,直接6-1,有沒有前例,有!
113評186,申請人因膽管癌以6-1-3申請保險給付,
111年1月12開立診斷書,112年1月2日自殺身故,
生前保險公司已給付6-1-4,繼承人主張6-1-3差額給付。
相對人主張,被保人死亡前(自殺)18天仍在醫院化療及藥物治療,
屬積極治療中症狀尚未固定,難認治療後仍維持失能要件。
(按:簡單講保險公司認為治療後仍有恢復功能之可能,但人就走了,縱保險公司之推論
有發生可能,但確實就無法在本件個案證實)
評議中心認為:
https://i.imgur.com/F208ZP1.jpeg
評議中心見解為111年1月12日門診主治醫師的診斷證明就判斷為6-1-2,
終身無法工作且生活需由他人扶助,
同年4月份病理報告發生移轉為第4期,
同時開立的診斷證明與一月份雷同,
但第2級與第3級差異甚小判斷不易,
所以至少要用6-1-3來認定。
本件之所以特殊,
首先建立在被保險人特殊死亡結果,
如svcc在原文推文:
「註6.3 胸腹部臟器障害之等級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
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那神經障害之審定原則為何?
在註1 中:審定「神經障害等級」必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
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
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註6.3約
定「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那註1要求的須有精神、神經、神外或復健科的
診斷證明及檢驗報告,在註6.3情形難道不用這些科別醫生診斷及檢驗報告,就可由癌症
門診主治醫師開的診斷證明作為理賠依據?
還有比照的範圍,註1.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在113評186中,被保人符合這六項中的那三項?抑或認為
不用依長照險6取3標準,在殘扶中只要6擇1即可謂需專人照護或日常生活需人扶助,甚至
六項全無仍可認生活尚可自理?
在113評186中看不出來為什麼只要門診主治的證明即可,不用比照條款中約定1-1審定原
則?也就是說,在本件中評議中心在臟器失能認定上,不是操作約定的比照精神障害審定
原則,毋寧是基於金保法第20條的公平合理原則衡平調整。但公平合理固然為評議中心衡
平雙方權益的方法不受契約條款拘束(公平合理原則有興趣可以以英美法的衡平法院為關
鍵字查詢);有疑問的是,本件的公平合理操作算特例偶爾為之,還是指標前驅案件,目
前來看,113評186之後案件現在並未跟著以公平合理原則作為審酌的操作,這就會出現評
議決定是否有「先例拘束」原則的適用?
講太遠了,回到本文,未開刀只有臟器永久功能(遺存障害),目前可能是末期腎病變可
能性較高,但單純末期腎病變是否可達成「終身無法工作」且生活尚可自理而為6-1-3判
斷,其實不容易。
這是我中餐時以「胸腹部臟器遺存顯著障害」為關鍵字,
以搜尋結果第1頁作為佐證而做出的看法,
各位可以查看看其他的評議結果,
說不定我看到的評議結果反而是特例也說不定,
哈哈哈。
ps.本以為一個半小時可以處理完,結果這下午都在搞這個,
下次還是少逛保險板,以免又激起我的鬥志。
※ 引述《skyks (skyks)》之銘言:
: 106年買的元大人壽新祝扶年年殘廢照護終身
: 因為這個險種買了有一段時間, 跟業務員也失聯了,
: 所以上來先問問是否有版友了解以下幾個疑問?
: 1. 家人目前被診斷出膽囊癌,4期,已轉移,無法手術,請問這樣是否符合1-6級殘?
: 2.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是只可領15年還是可以領到(110歲-目前年齡)?
: 先謝謝各位版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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