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委託業務員簽名 死亡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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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因壽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做為保險標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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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105條的意思了. 所謂的"由第三人所訂定". 簡單說:只要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這就叫由第三人所訂. ex:你當要保人,你幫你爸爸買保險(被保險人是你爸),你這張保單就叫由第三人所訂. 而105條的立法用意,也不是什麼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資訊不對稱而保護被保險人. 這條的立法精神是在防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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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地方法院的判決. 可以再上訴. 保險公司能否站住腳. 還很難說. 當然我們不清楚是否還有其他理由. 但如果就從簽名來看. 契約自始無效似乎很遷強. 就從保險法105條的立法意思. 主要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所立基之不對等角色. 及資訊的不對稱. 從而對被保險人的保護. 保險公司以此條作為無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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