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其他] 保險公司短收十四年保費 該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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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先來看看保險法到底是怎麼玩的 呵呵. 保險法第21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 只要雙方意思合致(民法153條) 就可以契約成立後補繳保費. 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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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很認同大家所說的合理性. 雖然這不是小弟的保戶 經過了OOXX之後 保險公司同意只收取兩年的保險費. (其實對於其他保戶是不公平的= ="). 武器是下列三個. (一)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
(還有3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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