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關於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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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8→)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1年前 (2015/03/26 22:50),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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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第51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 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 之拘束。. 這部分不單單止帶病投保,而是所有的"危險". 對不同險種而言,危險的定義會不同. 保險法64條/127條才算是比較針對
(還有603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sgreen (幽雨)時間11年前 (2015/03/26 17: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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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研讀保險法,有諸多細節不明白的,想至此請教前輩。. 若可以加入line交流的,站內信謝謝。. 關於保險法24條不太明白的點是:. 1.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它的意思是,假設帶病投保,偷渡過了,保險人發
(還有17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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