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訴訟] 緘默權
要看案件來決定是否行使緘默權較宜
罪證已得認定有罪,最好不要行使緘默權,選擇坦承為佳
罪證不夠充分,但加上經驗法則推論得認定有罪時,同上
罪證具有瑕疵,兼之無法加上經驗法則據以推論有罪,行使緘默權最為有利
而罪證是否足夠與經驗法則如何運用於該類型案件
可以參考之前相關判決的論述來決定
不宜主觀片面執認罪證欠缺,以免權益自誤
※ 引述《rebica (@@)》之銘言:
: 我又來亂問問題了
: 想請教大家有建議被告使用緘默權的經驗嗎? 我還沒有過
: 突然想到很多案子是完全沒有積極證據
: 只有「被告(或共同被告)的前後矛盾共述」+「告訴人的指述」
: 就被判有罪了 這類案子屢見不鮮
不是這樣的,你誤會了
最高法院很明確地說過數次
告訴人證詞不得作為認定有罪之唯一證據,被告自白亦然
被告供述前後矛盾時,至少有一部分是為法院所採而與告訴人證詞大致相符
這樣才會得到有罪判決
若被告所述為A事實與B事實,告訴人則證稱C事實,仍不會得到有罪判決
: 這樣在某些類型的案子 很難有積極證據的案子
: 是不是乾脆從一開始就建議被告緘默 是最有利的?
不見得是這樣
間接證據若得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加持,幾乎等同於直接證據的證明力
建議還是多先查找同類型案件判決認定之論述理由
方能得知己方答辯理由是否容有矛盾之處或可能據以得到無罪心證
有兩種境況下的被告,最好保持緘默
一是沒有想清楚答辯邏輯,所持辯解與客觀證據諸多不符,那就不說不錯
二是前述罪證具有瑕疵而經驗法則無法使力的情形,但這一般無法達到起訴門檻
若欲行使緘默權,請從偵查階段即予不答
可免於決定緘默前所為陳述難以圓說的窘況
: 應該不會有人用「被告緘默」+「告訴人的指述」 就判有罪吧.....
不會,緘默為被告固有權利,不得以之作為不利認定
剩下告訴人證詞,無法成為認定有罪之唯一證據
不過,有時候被告會忽略其他證據,逕自誤認只有告訴人證詞為證
: 另外 如果實際操作緘默 會是什麼樣的樣子?
: 檢察官一直問自己的 然後筆錄都打緘默嗎?
: 還是大家都僵在那裡不說話 場面不是很尷尬?
倘若被告於該次庭期自人別訊問後便不予回答
書記官筆錄中會打上問題,並記載被告不答之意,如「被告不答」等語
幾個問題始終如此,檢察官便會問明被告是否行使緘默權
被告稱是之後,該次庭訊便告終止
併請注意者為,緘默權須以各庭期概括行使
亦即該次庭期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方是,不得選擇性回答問題
如採選擇性回答,非屬緘默權之行使,法院自得將被告拒答之情採為裁判基礎
: 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使用緘默權的時機及情形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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