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主角現身!鄭捷律師驚爆不倫約砲靚已刪文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絕劍)時間5年前 (2019/02/16 18:57), 5年前編輯推噓-8(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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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https://goo.gl/WWj3zC : 【獨家】女主角現身!鄭捷律師驚爆不倫約砲靚女 胡扯「做愛完內射」可解生理不適 : 172862出版時間:2019/01/03 09:48 : 「人權律師」驚傳約砲醜聞!《蘋果》接獲投訴,指曾為捷運殺人魔鄭捷等兇手辯護的 : 婚知名律師黃致豪,對一名單身靚女約砲。記者循線找到這名女子,她表示確有此事, : 還帶她去MTV包廂獨處近2小時,並指黃曾傳訊息找她去旅館,還傳「做愛完內射,通常 : 會比較快來」等訊息約砲。可議的是,這名被黃約砲的對象,曾向他求助諮詢法律問題 : 46歲的黃致豪已婚育有2名子女,2014年因替鄭捷辯護而聲名大噪,由於他支持廢除死 : ,因此之後陸續替包括殘殺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在文化國小殺害女童的龔重安、弒母 : 女蔡京京及犯下華山分屍案的陳柏謙等人辯護,被稱為人權律師。 : 但《蘋果》卻接獲爆料指稱,已婚的黃致豪私下約砲女網友,日前記者循線找到指稱黃 : 豪約砲的W女,年約30歲的W女,身形高瘦,外貌出眾,她說,2013年,黃透過共同朋友 : 她臉書搭訕,隔年鄭捷案發生,她看新聞才知黃是鄭的律師,沒想到黃後來對她約砲。 : 記者請W女提證據,她秀出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telegram與黃聯繫的對話紀錄給記者看 : 約砲者顯示的LINE ID是「Leon@LIONHEART」,頭像是動畫電影《獅子王》中的「木法 : 」,記者求證黃致豪LINE上好友,確認此黃致豪的LINE ID與頭像都與W女提供的約砲者 : 致。 : 記者另比對約砲者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上所登錄的手機號碼,也與記者所知黃致豪的手 : 門號相符。而記者昨上午就此事昨當面訪問黃致豪,黃表示「沒有這種事情」,並說: : 我的工作經常會遇到許多奇奇怪怪的人。」他並要記者下午再與他聯繫。 : 但記者幾次撥打電話,黃致豪不是掛掉就是未接聽,直到晚間他才以簡訊回覆表示W女 : 指的內容並非事實,「一看即知是惡意妨害名譽的橋段」,並稱「有心人假造種種表面 : 據並非難事」,還強調「此舉已違反刑法,請告知對方姓名資料,以便我蒐證起訴妨害 : 譽罪」。記者隨即再撥打他的電話,但已關機。 : 記者就黃致豪的回應再度向W女求證,W女稱:「黃大律師連證據都不看,劈頭就否認, : 非心虛就是對象太多,根本搞不清楚約過誰吧。」 : 根據黃致豪與W女之間的對話內容顯示,2017年6月22日,黃傳訊對W女分享性愛經驗: : 我之前有一個一起玩的朋友,玩到最後,對方說想穩定交往,我拒絕了...一旦有了名 : ,就沒那麼好玩了」。W女於是戲稱黃「魔王」,但黃立刻問她:「確定不想試試看? 」W : 女回覆:「不想挑戰魔王。」 : 不料黃露骨稱:「真可惜,本想請你帶路去明湖路1001號。」W女事後google該地址, : 知黃指的是一間汽車旅館,驚訝之餘忍不住告訴幾個閨密,一群女生訕笑之餘,往後聊 : 黃致豪便以「約砲黃」為代號稱呼他。 : W女說,她明知黃約砲仍與他聯繫,主要因當時她正好遇法律問題需要諮詢,用LINE向 : 諮詢如何處理、委任費用,2017年7月4日,黃簡單給些法律建議,卻突然傳了一句:「 : 可你是來約砲,也比委任好」。又稱:「 要不要試試看,一邊當我的當事人,一邊和 : 玩?」 : 由於黃開出的律師費超出W女預算,W女最後沒有委任黃,兩人有段時間較少聯繫,到20 18 : 年9月,黃突然積極約她見面,而她從媒體得知黃支持廢死,覺得這人有點想法,漸漸 : 動,同年9月13日,終於答應黃的邀約,在北市博愛路高等法院門口,等黃開完庭後, : 方首次碰面。 : W女表示,黃起先提議見面後去摩鐵聊天,她沒同意,於是黃傳一張地圖給她,標記著 : 北市三重區重新路的U2 MTV,當天中午她依約開車去高院等黃開完庭,黃上車後建議改 : 北市西門町成都路的U2,挑的片子是她想看的《復仇者聯盟3》。至於兩人在包廂裡有 : 肢體接觸,W女說:「他有碰我的腰,有抱我。」其餘不願透露。 : MTV包廂約會後,黃於2018年9月底到10月初之間約得更勤,甚至利用開庭空檔傳訊問W : :「去新竹的旅館如何」、「等下要聲押庭、下午應可找出時間」、「一起去看MTV吧 : ,但W女不喜歡被約砲,也決心不要再像高中生去MTV包廂約會,因此拒絕。 : 有次W女提到自己生理期遲到不適,黃竟傳訊告訴她:「其實這時候只要做愛完內射, : 常就會比較快來。」還強調「是真的,精液內的化學成分與荷爾蒙會讓子宮內壁收縮, : 且這時候又是肯定安全期……下次真的可以試試看,幫你解除不舒服感。」 : 至於黃致豪究竟有沒有約到砲,W女不願多說,只說2018年10月中旬前後,兩人又見過 : 次,10月12日兩人曾自拍一張合照,記者請W女提供那張合照,比對黃致豪臉書照片, : 現合照中黃男穿的灰色西裝外套、紅色polo衫,與他同年10月13日在台中律師公會演講 : po在臉書的照片穿著相同。 : W女說,由於她覺得黃沒把她當成認真交往對象,同年11月間與黃斷絕聯繫。 : 記者問W女,明知黃已婚,為何數度赴約,她黯然說:「我知道這樣不好,所以踩剎車 : 」採訪最後,記者向她確認是否真認為黃對她約砲,W女把手機遞給記者說:「你可以 : 看一次,這不是約砲,什麼是約砲?」(丁牧群/台北報導) 關於推文幾段內容,我來發表切身經驗 我一月份曾經借文章推文詢問求助 內容大約是 批踢踢法律版,有位版友,自稱律師,自稱接民事訴訟居多 在某篇版友詢問元旦升旗開五星旗車子進入市府,啪啦啪啦文章的推文裡提及了“元旦升 旗當日”,這位律師願意前往插五星旗 嗯,我當時心想怎麼可能,因為“管制” 於是在文章啪啦啪啦,吵了起來後,還延伸到別的文章 結果變成,這位律師不但要在“有管制路線裡開五星旗車子進入市府周圍” 連 看他的律師執照開價到“二十萬” 沒看錯,看律師執照要“二十萬” 不是找法務站長擔保(結果龍包說不要、也不認識),不然就是突然拉一位推文版友,要 這位版友賺認證費 還寫信要脅法務站長呢,說底下的人做不好,有民法上的“責任”,媽啊,嚇死我,一個 無償平台免費供網友使用,我居然害法務站長有刑事上、跟民法責任歸咎,真是嚇死寶寶 後來,我直接寫信給公會,公會真是草率呢,回我遇到詐騙集團,因為沒有一位律師光看 執業資格就要收取費用 至於五星旗屬於個人操守及信仰自由問題,公會管不著,但後面補槍“不過相信沒律師會 這樣做” 我當時聽到小姐這麼回我,真是“心死”兩字 但同樣的,以為這個事情就這麼平安落幕,反正對方是不是律師也不甘我事 就接到電話及信件 原來是也有人舉發假律師,還附上推文業務招攬檢舉,但倒楣的是我的檢舉信件被公會移 送到法務部檢察司 因為聯合會收到他人檢舉信件 還叫我一定要跟檢察司聯絡,我說我沒空,正當以為真的沒事沒事沒事 嗯,星期一就直接收到雙掛號 還是2/13 這麼火速日期的傳喚說明 我先電話詢問,叫我只帶通知單、證件去就好,然後什麼都沒多說,只跟我說人一定要到 當天下午,準時 一邊錄影一邊筆錄,先給我看我當初的檢舉信、招攬推文、公會呈送的另外兩封檢舉、原 文、看執業資格收取費用推文、我的相關來往批踢踢信件、轉帳簿子明細、疑似相關分身 發送位置批踢踢帳號 然後邊看邊訊問 共花了快二十五分鐘 然後問我要不要提起詐欺告訴…… 我說不要,因為我並無成功被騙取款項 還回我,“這部份會視屆時情況主動追訴,證人身份或是告訴人身份不一定”…… 而且若是公會覺得道德操守令社會觀感不佳,我也會再以關係人身份得配合說明 ……………… 以上,主動的是哪方,我就不多說 對我而言,公會消極 甚至當初電話裡,還有點不可置信的說“你是不是遇到詐騙,這個我們沒辦法處理,因為 不知道到底是誰” 然後聯合會還比較積極,有主動 但最主動的莫過於檢察司 所以,不用找公會,真的,公會太忙了 直接找法務部 假律師這個也不能跟檢察署舉發,因為不確切,不確切是否有律師資格,所以無法 因為若是無執業資格,則是不當承攬、詐欺、假冒公務人員 但若確切是律師,則是違反律師道德操守,是公會處理,不然公會很忙,忙到只有道德瑕 疵才會介入 一般檢舉不當招攬,公會很忙 所以,就直接找法務部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60.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50314626.A.814.html

02/16 19:03, 5年前 , 1F

02/16 20:48, 5年前 , 2F
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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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1:03, 5年前 , 3F
對,我打錯字,因為手機自動跳字,感謝,我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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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3su (180.217.226.166), 02/16/2019 21:05:46

02/17 02:14, 5年前 , 4F
ㄜ....自己的法律見解站不住腳被打臉就算了,還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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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2:14, 5年前 , 5F
羞打賭錢要人去插五星旗,辯不贏又開始跳針去戰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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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2:14, 5年前 , 6F
假律師,妳也太閒了吧,自己在法律版胡扯的都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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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2:14, 5年前 , 7F
不提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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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2:19, 5年前 , 8F
別人只是在批踢踢不想透露個資和身份,妳就指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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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2:19, 5年前 , 9F
律師,真的是無聊愛引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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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1:37, 5年前 , 10F
手上案子太少哦......還有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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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8:21, 5年前 , 11F
這篇在說什麼有人可以翻譯翻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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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1:02, 5年前 , 12F
簡單說,就是原本某篇文章在討論元旦當天,在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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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附近開車插五星旗違法,這位大嬸在法律版跟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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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版友吵一起來,其中有位律師版友加入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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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1:03, 5年前 , 15F
後不知道為什麼,話題就被這位大嬸戰到那位版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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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1:03, 5年前 , 16F
不是律師,然後就要求人家po律師證出來證明,之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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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去到處檢舉人家是假律師,但是這位律師版友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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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尾都沒招攬業務,一直想跟人家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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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1:02, 5年前 , 19F
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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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2:26, 5年前 , 20F
整篇0分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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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8:57, 5年前 , 21F
不知所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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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9:33, 5年前 , 22F
拉板凳中
02/18 09:33, 22F
我想,誰對錯、是否如D 所說的是我引戰、打賭、我四處檢舉,有空的版友再去LAW 搜尋 即可 整篇文章不過是要附和,該原文討論推文提及公會 我便說了上星期及去年的親身經驗,公會的消極,這樣而已 也就是公會不會理會假律師招攬、民眾檢舉,而是是否只針對較重要之事件進行積極介入 ?我個人認為是的 至於還未讀過之前全文就斷章取義,我想這裡的律師們不會這樣,所以有興趣的、有空的 再去LAW 版看這位D 與自稱律師的a ,到底做了什麼,做到我受不了寫信給公會檢舉詢問 ,換來的是隔天公會消極電話讓我死心 沒想到以為都不再有事,反而是聯合會主動,因為有他人寫信給公會,檢舉信裡推文裡面 有他只接民事訴訟、出庭價碼 公會才把我的檢舉移交法務部,我也不知道怎麼會是移送我的,可能是因為我有附上轉帳 證明 直白的說,就是D 告訴諮詢版友在元旦升旗當日在市府外大揮五星旗沒事,因為愛國同心 會有做過,而且完全不違法 我只請求將相關新聞給我,我奉上P幣 若他願意前往實施前所未見義舉再奉上P幣 接著就開始跳針、一直跳針、無限循環跳針 講重點,D a 因為要求新臺幣賭注便開插著五星旗車子前往,我答應且隨即轉帳至一間律 師事務所,請他們完成後直接前往收取現金 因為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事,理由是“管制區” 一開始我沒說管制區,直到我點出管制區就開始一直一直一直逼我、還捲入無關的人、我 總共轉帳了三次,我才寫信給公會 原文太複雜,但有空的再去搜尋就好 LAW 關鍵字“五星旗” 可以看見我從頭到尾都沒說到“法律見解” 也從沒說“打賭” 是原先在那邊說要開插五星旗車子前往市府周圍的兩位版友,看見我打管制區後,就是鬼 打牆、鬼打牆、鬼打牆 我是因為不堪其擾,自稱律師的讓我麻煩到太多人,縱使我已經依約轉帳,還是不罷休, 一直逼我找誰擔保,甚至要我用“懸賞提存”…… 我直至受不了才寫信給公會,但公會連查均無,直接電話裡告知他們沒辦法管,反倒是後 續他人的檢舉信才惹起積極,但超出我意料,因為我得親自跑去外縣市 以上,辛苦大家的眼睛,也跟大家說聲對不起 另外,也不再回覆,我不想隨著他人起舞 一切就交由當初原文,有時間的去看就好 因為我這篇主要目的是告知,“公會很忙”,而會選擇這篇回文是底下推文,我是想附和 公會無暇管到民眾檢舉的假律師行為,因為不確切,所以建議有這方面困擾的網友,直接 找法務部 以上 ※ 編輯: v3su (180.217.226.166), 02/18/2019 11:44:35 ※ 編輯: v3su (180.217.226.166), 02/18/2019 11:50:17

02/18 16:53, 5年前 , 23F
若知道本名去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就好 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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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54, 5年前 , 24F
既然你寫信到律師公會去 詐欺和違反律師法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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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6:55, 5年前 , 25F
公會收到一堆檢舉信也只是盡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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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7:10, 5年前 , 26F
去年就有看到那篇,看完覺得D板友所言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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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7:12, 5年前 , 27F
他也一早提到要就插吉翁公國旗,原po卻轉移到a身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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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8:23, 5年前 , 28F
律師執照是公開資訊,哪裡需要他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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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18:24, 5年前 , 29F
法務部的資料比可能偽造的紙本執照還有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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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0:24, 5年前 , 30F
鬼打牆的是原p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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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01:24, 5年前 , 31F
看標題以為是後續發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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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02:15, 5年前 , 32F
來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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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2:23, 5年前 , 33F
要查的律師大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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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2:48, 5年前 , 34F
原po到底在講啥,這個敘事程度是怎麼看的懂、進而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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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2:48, 5年前 , 35F
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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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P-o2WK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SP-o2WK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