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WMV)時間1天前 (2025/05/06 20:07), 編輯推噓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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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e5k7pQc ] 作者: humbler (獸人H)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 時間: Sun May 4 11:41:36 2025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翁至成 3.完整新聞標題: 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羈押閱卷重製權應刪除 4.完整新聞內文: 近年多位律師不堪金錢誘惑,淪為詐騙集團、販毒集團共犯,引發社會熱議,包括律師張 秉鈞、閻道至、陳克譽等人都被指控洩密罪。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日前在研討會直指 ,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成為洩密關鍵,除 了建議在重製卷宗增加浮水印,也質疑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有刑事訴訟法沒有的「重製」, 未來應修法刪除。 最高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4月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 圍」台中場研討會,包括檢、辯、學超過120人參與,提出具體策進建言,今天發表4月份 月刊,釐清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希望逐漸形成共識,作為日後共同遵循 依據。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表示,因為偵查不公開,被告不知偵查機關掌握事證,也不知下 一步偵查行動,執法機關因此有優勢,避免勾串、湮滅事證;不過,刑事訴訟法卻規定, 辯護人可以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行使閱卷權,成為偵查不公開的例外,此狀況應優先檢 討。 戴旻諺說,2017年4月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但修法後8年來,律 師因涉犯洩密罪遭起訴大幅增加;根據數據,2006年至2017年4月,10年期間起訴6件、緩 起訴1件,合計7件,修法後,2017年4月至今年3月,約8年期間,起訴27件、緩起訴11件 ,合計38件,「修法後問題相當嚴峻」。 戴旻諺進一步說,38件中,案由為毒品、貪瀆等都在5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等卻 共有20件,佔比達52%;又起訴的27件,以程序區分,聲押閱卷後洩漏資訊者占55%最高 ,陪同偵訊後洩密者占24%次之;以行為態樣區分,影印或拍攝卷證將資訊外洩者占72% 最高,其次則為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洩漏占29%。 戴旻諺認為,明明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辯護人可以「檢閱、抄錄、攝影」,但刑事訴訟閱卷 規則卻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多出了一個「重製權」反而成 為洩密行為最大宗態樣。 戴旻諺說,「重製」二字僅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中案件,是不影響後續偵查,但刑事 訴訟閱卷規則能讓辯護人在偵查尚未偵結時,就能重製卷證,直指「將重製權擴張到偵查 中羈押閱卷程序,是很大的問題」。 戴旻諺續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母法是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閱卷規則的範圍應只是 「審判中」的閱卷,並沒有「偵查中」的羈押閱卷,「刑事訴訟閱卷規則額外賦予刑事訴 訟法沒有的重製權,已逾越母法」,且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立法理由,完全沒有說明為何 要賦予重製權。 戴旻諺建議,目前多數事務機都可以設置「內部使用」、「請勿外流」等浮水印,可考慮 透過浮水印機制減少外流;另外,可在法院閱卷室設置羈押閱卷專用手機等設備,設計拍 照後自動產生浮水印,拍照完畢透過傳輸線傳到法院提供的電腦,再讓辯護人取得這些卷 證照片,可增加洩露偵查卷證的阻力。 戴旻諺希望,未來能刪除辯護人在羈押閱卷時「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只允許檢 閱、抄錄卷證,且要把資料抄錄在法院提供的抄寫紙上,一旦開完羈押庭後統一銷毀,並 搭配抗告、再次閱卷的制度補充。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8715586 6.備註: 無。 -- 如果還有來世,我想當一個獸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33.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6330099.A.6A6.html

05/04 11:41, 4天前 , 1F
鏡檢系統?
05/04 11:41, 1F

05/04 11:42, 4天前 , 2F
鏡檢:看我幹嘛
05/04 11:42, 2F

05/04 11:44, 4天前 , 3F
我像鏡檢嗎?哈
05/04 11:44, 3F

05/04 11:47, 4天前 , 4F
直接終身監禁不就好了??
05/04 11:47, 4F

05/04 11:49, 4天前 , 5F
檢察官當庭逮捕辯護人
05/04 11:49, 5F

05/04 11:53, 4天前 , 6F
法院關門好了,直接都給檢察官決定關多久
05/04 11:53, 6F

05/04 11:55, 4天前 , 7F
去找鏡檢說拉~
05/04 11:55, 7F

05/04 11:57, 4天前 , 8F
<檢察官當庭命法警逮捕辯護人>
05/04 11:57, 8F

05/04 11:57, 4天前 , 9F
本橋段可能有那些法律問題?試評議之。
05/04 11:57, 9F

05/04 12:09, 4天前 , 10F
還有詐騙集團專門在請的律師,應該查
05/04 12:09, 10F

05/04 12:09, 4天前 , 11F
查他們有沒有分到詐款啊
05/04 12:09, 11F

05/04 12:14, 4天前 , 12F
真正的詐團連法官都有請吧
05/04 12:14, 12F

05/04 12:39, 4天前 , 13F
這樣才好當党的鷹犬羈押政敵到死是吧
05/04 12:39, 13F

05/04 13:40, 4天前 , 14F
法條都可以攝影不能重製? 邏輯?
05/04 13:40, 14F

05/04 13:52, 4天前 , 15F
修法改不能閱卷
05/04 13:52, 15F

05/04 13:52, 4天前 , 16F
才是正解
05/04 13:52, 16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MV (1.172.200.15 臺灣), 05/06/2025 20:07:48

05/07 09:59, 1天前 , 17F
錄取人數多這麼多,問題只會更嚴重
05/07 09:59, 17F

05/07 10:15, 1天前 , 18F
眾多先賢爭取到的又要開倒車廢掉?這不是因噎廢食嗎...
05/07 10:15, 18F

05/07 10:16, 1天前 , 19F
外洩又不是沒有刑責
05/07 10:16, 19F

05/07 14:03, 1天前 , 20F
就是要大家乖乖罰抄作業嘍
05/07 14:03, 20F

05/07 15:22, 23小時前 , 21F
講的好像以前錄取率低就沒有洩密
05/07 15:22, 21F

05/07 15:24, 23小時前 , 22F
現在是因為閱卷權、詐團及通訊軟體發展
05/07 15:24, 22F

05/07 15:25, 23小時前 , 23F
造成律師偵查中洩密容易被查獲
05/07 15:25, 23F

05/07 15:26, 23小時前 , 24F
除非大法官否定閱卷權 詐團通訊軟體消失
05/07 15:26, 24F

05/07 15:26, 23小時前 , 25F
不然這種案件扯錄取率很沒有營養
05/07 15:26, 25F

05/08 04:43, 10小時前 , 26F
市場法則,不是有沒有營養的問題
05/08 04:43, 26F

05/08 04:45, 9小時前 , 27F
詐團永遠找得到便宜的免洗律師來用啦
05/08 04:45, 27F

05/08 04:45, 9小時前 , 28F
為了錄取人數,惡化就業環境,導致律師
05/08 04:45, 28F

05/08 04:46, 9小時前 , 29F
鋌而走險?被逼跟業務合作?
05/08 04:46, 29F
文章代碼(AID): #1e6VkL4k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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