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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檢察官引用警詢筆錄作為偵訊筆錄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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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ellodio時間13年前 (2011/12/19 21:0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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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招已經不算新了,最高法院也打臉回去了. 我看過的新招是偵訊筆錄內容與警詢筆錄內容完全一模一樣. 好像直接複製貼上似的,至於到底有沒有完全把警詢筆錄的問題全部重複問過一遍.... 柯柯,當然要勘驗光碟才知道..... 各位如果有空閱覽一下最高法院整理出來具參考性的判決. 就會發現一些檢察官的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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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5(15推 0噓 1→)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chengh (你好)時間13年前 (2011/12/19 16: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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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3號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與同條之二關於審判外陳述取得證據能力. 之規定,法律固賦予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較高於在檢察事務官或司. 法警察機關陳述之評價。惟所謂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係指針對待證事項直接向檢. 察官陳述者而言,倘在檢察
(還有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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