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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新聞]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共 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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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ly?. 為什麼我獲得訊息剛好和您相反. 刑訴163的修正,早在民國91年間楊仁壽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期間就推動了. 其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的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修正為「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法院只有在「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 ,始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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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ㄧ開始所說的. 這是個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對決. 而最高法院目前是傾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 但卡在第163條II項職權調查主義的遺蹟. 所以不得不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 將該條所謂職權調查限縮在有利於被告的事項. 而不及於不利之事項. 而此所謂有利不利. 都是事後的觀點來看的. 即就判決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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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只有一件事,. 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正義,. 只要透過正當程序、合法方式所調查出來的公平正義,. 無論是檢察官或法官調查出來的,無論是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 都無損於公平正義需要被還原被伸張的本質,. 雖然在律師板說這個簡直是找噓。. 更不用說很多證據在調查出來之前,你怎麼知道會對被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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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eyChen:哈 二審檢察官被你說經驗不足 那大概可以自宮 真的 05/14 22:47→ JackeyChen:而且你好像沒看懂吳檢察官舉的那個案例 是連爭執的機 05/14 22:47→ JackeyChen:會好像都沒有耶 如果法官公開心證 問檢辯對於送鑑定有 05/14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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