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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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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6(16推 0噓 47→)留言6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2/05/16 1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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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ly?. 為什麼我獲得訊息剛好和您相反. 刑訴163的修正,早在民國91年間楊仁壽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期間就推動了. 其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的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修正為「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法院只有在「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 ,始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63
(還有2926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reatshiau (百P)時間13年前 (2012/05/16 11: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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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最高法院作成這個決議跟什麼當事人進行主義和職權進行主義根本沒關. 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就說了,這個決議一出來,最高法院馬上少了200多件案子. 約10分之1,最高法院根本只是想省力. 再者,職權調查和無罪推定根本沒有關係,不然那麼多國家採職權調查主義,豈不都. 違反無罪推定?更不用說國際刑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2/05/15 12: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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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ㄧ開始所說的. 這是個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對決. 而最高法院目前是傾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 但卡在第163條II項職權調查主義的遺蹟. 所以不得不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 將該條所謂職權調查限縮在有利於被告的事項. 而不及於不利之事項. 而此所謂有利不利. 都是事後的觀點來看的. 即就判決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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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9→)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時間13年前 (2012/05/15 09: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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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只有一件事,. 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正義,. 只要透過正當程序、合法方式所調查出來的公平正義,. 無論是檢察官或法官調查出來的,無論是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 都無損於公平正義需要被還原被伸張的本質,. 雖然在律師板說這個簡直是找噓。. 更不用說很多證據在調查出來之前,你怎麼知道會對被告有
(還有67個字)

推噓6(6推 0噓 14→)留言2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3年前 (2012/05/14 22: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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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eyChen:哈 二審檢察官被你說經驗不足 那大概可以自宮 真的 05/14 22:47→ JackeyChen:而且你好像沒看懂吳檢察官舉的那個案例 是連爭執的機 05/14 22:47→ JackeyChen:會好像都沒有耶 如果法官公開心證 問檢辯對於送鑑定有 05/14 22:4
(還有860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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