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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大律師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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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yehh》之銘言:英國傳統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1.Barrister (訟務律師/出庭律師): 可代表當事人出庭。. 2.Solicitor (事務律師/初級律師): 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不能代表出庭。. 而香港沿用英美法系,將律師也按此二類分,Barrister又稱為大律
(還有14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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