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yer ]
討論串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6(6推 0噓 3→)留言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nicelad (狗狗)時間7年前 (2018/05/10 20:31), 7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是以律師為主體,例外由第32條擴張於同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看起來會該當第30條第1項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條擴及同事務所其他律師. 因此勢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條終止委任關係. 終止委任依律師法第24條應於10日前為之. 有沒有解法呢?依照第30條第2項取得雙方當事人書面
(還有379個字)

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時間7年前 (2018/05/10 17:24),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故事是這樣的,.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務所。.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