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消費貸款 可不用連帶保人

看板Loan (銀行貸款)作者 (liago)時間14年前 (2011/07/27 19:2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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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貸款 可不用連帶保人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27&f_SUB_ID=3006&f_ART_ID =242493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很多民眾可能還不知道,辦理房貸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經有擔保品,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 帶保證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檢討貸款契約,強化相關資訊的揭露 銀行業者昨(26)日表示,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但並不是所有民眾都清楚這項規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檢討現行貸 款書件有關保證人事項的妥適性,包括貸款相關書件是否要增訂提醒項或警誥,及保證人 填寫欄位是否妥適等。 銀行業者表示,銀行公會內部檢討後已擬妥相關建議方案,將提報明(28)日的銀行公會 理監事會議討論。 銀行公會研擬的建議案,重點包括建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有徵提擔 保品者,應在貸款契約中,將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的簽名欄位予以區分,或只列一般 保證人的簽名欄位。 如果有列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者,應在連帶保證人簽名欄位項下,加註下列提醒文字,以 提醒借戶注意:「本貸款如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的自用住宅放款/消費性放款,且已 提供足額擔保者,借款人無需再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未提供足額擔保者,基於對授信條件 的補強,銀行得視需要,洽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由於銀行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的種類相當多元化,相關貸款契約的修改需要時間,銀行 公會也建議主管機關,提供銀行一定的作業時間修改相關貸款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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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足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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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B_JWhi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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