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銀行貸款業務 將取消「連帶保證人」

看板Loan (銀行貸款)作者 (銀行高級辦事員)時間14年前 (2011/10/11 09: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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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kj5375/article?mid=2223&prev=831&next=2219 「保人變呆人」爭議可望減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 ,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銀行討債的對象。 根據昨天通過的修法版本,民眾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 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 「一般保證人」。 另外,如進入求償程序,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 ,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以往民眾辦理銀行貸款,若沒有足額擔保,必須找連帶保 證人作保,問題是,「連帶保證人等於是連帶債務人」,銀行找不到貸款人,就 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錢;而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銀行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 ,要不到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立委也提案要求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一般保證人」,保證有效期間不得超 過15年。但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認為,保證期間應該和主契約一致,以房貸為例 ,貸款年限是20年,保證年限也應該20年。 朝野協商後,決定保留「15年」期限,如果保證人書面同意,就不受15年的限制。 至於以往簽訂的貸款契約,陳裕璋說,金管會將透過銀行公會協調,希望銀行在 處理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爭議時,遵循新規定的精神去作。 如有疑問 歡迎加入MSN討論+回信+來電 MSN-24小時在線上為大家服務 銀行高級辦事員:陳 先 生 行動電話:0921-530379 個人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kj5375 個人信箱:kj5375@yahoo.com.tw soosstar01@pchome.com.tw MSN:kj5375@hotmail.com 即時通:kj5375@yhaoo.com.tw 資料可用傳真、郵寄、email傳送(全省服務) 如有疑問 歡迎加入MSN討論+回信+來電 MSN與即時通-24小時在線上為大家服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2.13.43
文章代碼(AID): #1EavSRVp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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