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有關於繼續教育積分的規定 給各位參考
針對這個問題
我這個不是護理人員的來幫忙回答好了
免得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訊息
(打完之後才在想,我在做什麼啊,又開始雞婆了)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是從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才開始施行
在此之前所有的繼續教育積分不予採計
至於六年的採計如何起始,會列表在下方
名詞解釋
(證書=護理師護士證書)
(執業=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取得執業執照)
(只要有證書,無論是否執業,都可以累積學分)
(無論是否有資格更新執業執照,都不影響護理師護士證書的有效性)
每六年要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150點以上:可區分為兩大類
(專業課程+專業品質) 至少135點
(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 至少 15點,最多採計15點,且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
至於課程是屬於哪一類型,要看開課單位如何向全聯會與護理學會申請
為避免法律名詞的理解錯誤,我直接以範例給各位參考
1.護理師護士證書在97年6月20日前取得,且於97年6月20日前申請執業者
由97年6月20日起算六年,只要在103年6月20前,取得上述學分,即可更新執業執照
2.護理師護士證書在97年6月20日前取得,且於102年6月20日前申請執業者
與第1項完全相同,由97年6月20日起算六年 (如在102年才執業,只有一年多的時間喔)
3.護理師護士證書在97年6月20日前取得,且於102年6月20日後申請執業者
先取得一年內25點的學分,即可申請執業執照,由申請執業當日起算六年,學分重計
4.護理師護士證書在97年6月20日後取得,於證書生效日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者
從證書生效日起算六年,與執業執照何時申請無關,證書生效後即可開始累積學分
5.護理師護士證書在97年6月20日後取得,於證書生效日五年後申請首次執業者
先取得一年內25點的學分,即可申請執業執照,由申請執業當日起算六年,學分重計
6.已具備護理師護士證書,曾登錄執業,且現已歇業兩年以上
先取得一年內25點的學分,即可申請執業執照,由申請執業當日起算六年,學分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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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tfly 來自: 210.192.209.178 (07/24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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