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共 18 篇文章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no3195 (Alumni)時間17年前 (2008/04/21 2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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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的解釋 我覺得比較合情合理. 90天rule基本是在4/8/2008以後生效(不追溯). 超過三個月失業 基本上你的 F1 Status 就會有問題 必須解決你身分. 這是跟以往不同的地方. 還有延長個人得在stem degree內 公司得在 E-Verified系統內. --. 發信站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ngofgar (我是聰明人)時間17年前 (2008/04/21 12: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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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點最近在我們學校辦的說明會聽到的好像有點不一樣. 不過規定剛出來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如果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是喪失提出申請延長的資格. 那就代表是照著原本的opt制度走. 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申請延長的人 是真的因為有工作而延長. 如果沒申請延長的話 opt

推噓11(11推 0噓 17→)留言2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YO (茉幽)時間17年前 (2008/04/10 13: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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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版. http://www.wretch.cc/blog/lilacice&article_id=20454435. 以下內容是根據在DHS 官網的48pgs pdf, 歡迎各方人士參予解讀. http://www.dhs.gov/xnews/releases/pr_1207334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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