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第七條-雇用人給予受雇人適當報酬的問題
最近在跟人討論專利獎金的事 有人主張離職後即不給予獎金
但我以前的做法是縱使離職後 還是會給離職員工獎金(開立支票或他主動來領)
當然以前的做法是承襲公司一貫的做法 自己沒有特殊見解
但是這幾天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
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
先不討論但書之規定,何謂適當的報酬呢?
這個問題 許久之前應該有炒熱過一次
我想大家應該都還記得日亞化學跟中村修二關於藍光LED404專利的訴訟
東京地院判決日亞要支付中村200億yen
因此 若沒有給與專利的獎金 會不會違反本法第七條呢?
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意思也可以是 薪水算不算是研發人員的適當報酬之一??
若 假設不給予專利獎金確實違反了本條之規定 那可援引何種法規救濟?
專利?或是民法呢?
我知道問題的討論應該先提出我的看法 不過小弟的民法幾乎還給老師了
懇請先進給予一些見解及討論之看法
如果有相關的論文或報導 也請不吝告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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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痛不癢的,怎麼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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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經射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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