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第七條-雇用人給予受雇人適當報酬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Beweisverbote)時間18年前 (2006/07/17 20:47),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在跟人討論專利獎金的事 有人主張離職後即不給予獎金 但我以前的做法是縱使離職後 還是會給離職員工獎金(開立支票或他主動來領) 當然以前的做法是承襲公司一貫的做法 自己沒有特殊見解 但是這幾天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 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 先不討論但書之規定,何謂適當的報酬呢? 這個問題 許久之前應該有炒熱過一次 我想大家應該都還記得日亞化學跟中村修二關於藍光LED404專利的訴訟 東京地院判決日亞要支付中村200億yen 因此 若沒有給與專利的獎金 會不會違反本法第七條呢? 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意思也可以是 薪水算不算是研發人員的適當報酬之一?? 若 假設不給予專利獎金確實違反了本條之規定 那可援引何種法規救濟? 專利?或是民法呢? 我知道問題的討論應該先提出我的看法 不過小弟的民法幾乎還給老師了 懇請先進給予一些見解及討論之看法 如果有相關的論文或報導 也請不吝告知 謝謝 -- ◥◥◥◥◤◤◤◤ 哼,不痛不癢的,怎麼可能.. ◥▇▆▅▄▂◤ ●∕ . ▄▄▄▄▄▄▄ ▆▅▄▃▂ ◤"" ╱) _ζ′ 啊啊啊啊啊啊!!! 你已經射了。 ▋◥◣▁◢◤╱ ▏ ∕╲ ▁▃▂▁ ▄▄▄▄▄▄▄ ▉ ▁◢/ ▇▆▅▆ gay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79.85

07/17 23:06, , 1F
應該是民事 沒記錯 中村就是覺得薪水不是適當的報酬 和日
07/17 23:06, 1F

07/17 23:09, , 2F
亞所賺得2000億相比 太少了 經美國友人建議提民事訴訟
07/17 23:09, 2F
文章代碼(AID): #14kuRWAx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4kuRWAx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