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智慧財產法院二法通過,專利商標行政救濟新紀元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7/03/07 12: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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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IPO 首頁 > 為民服務 > 最新消息 > 佈告欄 > 專題報導 張貼日期 2007/3/5 主題內容 立法院今日順利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搭配立法院上會期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正式運作將指日可待。未來對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訴訟救濟時間將可蹜短,可以更及時保障國人企業之權利,強化權利人權益之保護,本局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十分樂觀其成。 為促使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對專利商標司法救濟案件之審理能產生最大之效益,本局已積極配合司法院推動智財專業人才及司法人員培育養成工作,對於日後法院具體審理方式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也積極參與討論會議,未來亦將以本局之專利商標審查官支援技術審查官以協助法院審理案件,以期日後智慧財產法院之運作能更為順遂,相信對未來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品質的提升,將大有幫助。 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一環,本局除將協助司法院有關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之相關準備事宜,更早已積極參酌國際相關專利、商標救濟法制,研擬修正現行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朝簡併行政救濟層級,改善三方爭訟架構,並以合議方式審理爭議案件為未來方向。 在簡併救濟層級方面,仿照外國立法例,將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由現行之四級四審簡併為三級三審,第一級由智慧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三人以上以合議庭審查,第二級則由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事實審及法律審,第三級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 基於智慧局對專利商標案件所作成之決定,係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涉及公益甚深,而目前爭議案件之處理,依法均以智慧局為爭訟當事人,此一規定,使具有實質利益爭議之兩造當事人,無法以當事人身分直接進行攻防,不僅造成行政救濟過程費時,亦使智慧局應為裁判者之角色,產生混淆。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建立,未來專利商標爭議案件將以兩造當事人架構,進行行政爭訟,以期迅速、有效地解決當事人間之智慧財產權紛爭。 另一項具突破性的改革是,對於商標、專利復審及爭議案件,以合議方式審理,並為使爭議得有效集中審理,原則上爭議案件將採行言詞審理方式,以使爭點透過辯論完整呈現,未來審理程序亦將更為嚴謹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外界於簡併層級後程序保障不足之疑慮。 智慧財產法院早日成立後,未來專利商標司法救濟之審理將更有效率,本局希望搭配此次專利商標行政救濟之方向早日完成立法,使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之配套法規能更為完整,建構更優質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並強化對專利商標權利之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10.37
文章代碼(AID): #15xZjwOH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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