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我想問美國商標法的使用宣誓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tearson (Thank you for loving me)時間17年前 (2008/08/12 22:08)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為什麼有專利版 但四處找不著商標版?)
所以關於商標的問題 爬了文發現偶有人在討論
所以斗膽把最近在頭痛的問題po上來
如果這問題不該出現在這版的話還請不吝告知 我會自D
我最近得知的訊息是:(有錯還請高手指點)
美國商標申請看規定是會提三次使用證據
第一次是領証的時候
第二次是第五到第六年屆滿期間
第三次就是十年屆滿要延展
但是
他在提第二次使用宣誓(Section 8)的時候
為什麼都會說跟section 15一起提
我知道要提section 8之後才能再提section 15
但是為什麼單單是section 8證明了過去五年商標有在使用的事實還無法
保證這個商標的incontestability?
我查了section 15的原文
他頂多也說是 如果是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有先使用的情形
但是他又在你這個已經在使用的商標之後申請
如果你沒有提section 15 只要他提出異議 就算你的商標有在用
但只要他在別的國家的使用/申請日比你早 你還是會被撤銷
section 15到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為什麼提出這個宣誓之後 就沒有人能動你的商標?
所以如果一個商標用了好多年也沒事
提section 15到底有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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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來 放開來
我們要讓景觀和時間露出臉來
在所有的電影理
場景有一張臉 看起來就像個演員
然而我們帶有一些社會感性──當然
我們總是跟窮人以及醜人在一塊─貝拉‧塔爾Bela T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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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arson 來自: 59.121.118.167 (08/1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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