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延續案的專利期限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 )時間16年前 (2009/07/12 11:36),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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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問題背景: 小弟手邊有個專利,公告號為US5470784, 申請日為1992/9/23,公告日為1995/11/28。 由於本案是由母案US5187115(公告日為February 16, 1993) 申請延續案而產生的,母案之前還有許多延續案及分割案。 其專利說明書首頁標記著 [*] 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to February 11, 2010 has been disclaimed. 雖然小弟已經爬文過,但仍有以下疑問: 1. 關於延續案的部份,延續案使用母案申請日來作為優先權日, 可以說是母案的延續(以上的敘述是出自哈今)。 請問母案的申請日是否可以作為延續案之申請日? 是否會影響延續案之專利期限? 如果先前有一連串的分割改請案該如何計算專利期限? 2. 關於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小弟將他解讀為本案將有部份專利申請案為在2010年2月11日 (與母案到其之日接近)放棄,請問這樣是否因為本案與母案 有double patenting的狀況而必須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 (或是這樣的情況不叫TD)? 3. 延續上個問題,CA似乎不能加入new matter,只能保有原來說明書支持的範圍, 請問在專利範圍改寫後會衍伸出超出母案的保護範圍嗎? (因為本案只是部分放棄,表示有其他與母案不相同的專利範圍存在?) 4. 根據小弟自己的判斷,本案的專利期限到2012/11/28 (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後獲准的「發明專利」 ,專利期限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准日起算17年,或從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 ,部份的專利申請範圍則在2010/2/11放棄,請問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以上是小弟爬文之後的疑惑,也許問題很蠢,但懇請前輩們回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0.39

07/12 15:07, , 1F
CA或CIP要去看依據母案最早是那一篇
07/12 15:07, 1F

07/12 18:42, , 2F
來廢話一下"本國的專利法"對分割案的申請日係應用母案之
07/12 18:42, 2F

07/12 18:43, , 3F
申請日 (專利法第33條) 未知美國規定如何...
07/12 18:43, 3F

07/12 18:45, , 4F
改請案 也是一樣取母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
07/12 18:45, 4F

07/12 18:49, , 5F
而期限則以申請日起N年 實審則以優先日為基準日 二者獨立
07/12 18:49, 5F

07/12 18:51, , 6F
我路過過來湊熱鬧的 不用理我 打擾了 XD
07/12 18:51, 6F
※ 編輯: rfman 來自: 61.224.180.52 (07/13 19:56)
文章代碼(AID): #1AMLfP_1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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