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延續案的專利期限
各位前輩大家好,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問題背景:
小弟手邊有個專利,公告號為US5470784,
申請日為1992/9/23,公告日為1995/11/28。
由於本案是由母案US5187115(公告日為February 16, 1993)
申請延續案而產生的,母案之前還有許多延續案及分割案。
其專利說明書首頁標記著
[*] 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to February 11, 2010 has been disclaimed.
雖然小弟已經爬文過,但仍有以下疑問:
1. 關於延續案的部份,延續案使用母案申請日來作為優先權日,
可以說是母案的延續(以上的敘述是出自哈今)。
請問母案的申請日是否可以作為延續案之申請日?
是否會影響延續案之專利期限?
如果先前有一連串的分割改請案該如何計算專利期限?
2. 關於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小弟將他解讀為本案將有部份專利申請案為在2010年2月11日
(與母案到其之日接近)放棄,請問這樣是否因為本案與母案
有double patenting的狀況而必須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
(或是這樣的情況不叫TD)?
3. 延續上個問題,CA似乎不能加入new matter,只能保有原來說明書支持的範圍,
請問在專利範圍改寫後會衍伸出超出母案的保護範圍嗎?
(因為本案只是部分放棄,表示有其他與母案不相同的專利範圍存在?)
4. 根據小弟自己的判斷,本案的專利期限到2012/11/28
(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後獲准的「發明專利」
,專利期限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准日起算17年,或從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
,部份的專利申請範圍則在2010/2/11放棄,請問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以上是小弟爬文之後的疑惑,也許問題很蠢,但懇請前輩們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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