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美國專利法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6年前 (2010/01/13 23:5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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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itial (深邃)》之銘言: : 前案是那 耳熟能詳的雷射筆逗貓專利('036),由A君在1993/11/2申請。 : 問題一:如果今天B君拿雷射筆來逗狗或是其他動物,B是專利侵權嗎? : (從claim construction和infringement analysis解釋) : 問題二:如果有另外的人C君在1990年就已經開始使用這個逗貓的方法, : 而且在1992/12/31就已經告知A君可以拿雷射筆逗貓的事, : 這個證據,會對於A與B的侵權訴訟造成什麼影響? : 謝謝版上高手們解惑,謝謝!!! 以小弟之見 假設該專利有效 (A君申請前沒人拿過雷射筆/類似的東西逗貓.....) 又假設其保護標的僅為方法 又假設無除外條款之適用(如57條規定) 那.就文義讀取來說 貓狗殊途 不附合要件 轉而判斷其均等與否 侵權三要件來說 手段 功能 結果 手段 - 移動雷射筆以吸引一動物 功能 - 讓該動物運動 結果 - 動物有運動到 使用者哈哈哈的很滿足 又...貓與狗均為動物 故其實施該技術之技術領域應為相同 應無逆均等論之考量 B確有侵權之虞 因B侵害A獨佔利用雷射筆逗狗之權利 根據專利法第87條規定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 得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故予以判決該被逗的狗及逗狗的雷射筆歸A君所有 (狗應該是所有物 沒錯吧) 又....因B君為故意侵權 需另交付2隻狗予A君 以資補償...= =a 結論....聽上去怪怪的 有前輩可以指教一下 錯在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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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無辜的~ 不用賠狗吧?
01/14 00:15, 1F

01/14 00:50, , 2F
我看是逗pe比較快
01/14 00:50, 2F
文章代碼(AID): #1BJUt2m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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