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內優先權 & 改請
Q: 有朋友想申請 台&美 GUI專利, 來問我細節
以下是我的擬答 XD
A: 由於98年底專利法修正草案, 設計專利(草123II)才納入 GUI為申請標的,
而且 草案153不溯及新法修正前申請的新式樣, 故我建議的內容如下:
1. 先在台灣申請發明不實審, 以台灣案到美國申請design (6個月內優先權)
2. 若台灣1年內修法施行, 恰好可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重新取得申請日, 如此就符合新法,
再以改請方式成為"設計".
上述要滿足的前提蠻多的 (ex: 台灣在申請後1年內修法 就是瓶頸反應 XD)
不知我的建議可行嘛 ?
另外用迂迴方式主張 新式樣的國內優先權不知是否可行 ?(會用哪一條核駁我 ?)
謝謝大家看完我的問題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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