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年費補繳期間之權利
6. 導入復權規範
為鼓勵創新、保護研發之成果,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張
優先權、視為未主張或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准其申請回復之機制
。又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以善意實施
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修正條文第條29條、第52條、第59條及第72條)
以上為將通過之新版專利法 對延誤繳納年費的規定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在新法實施前
現行實務上 有沒有哪個判例是於該補繳期間實施卻需付權利/賠償金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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