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國參院通過專利改革法案改採先申請制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15年前 (2011/04/22 17:1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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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19.htm 參院通過專利改革法案S.23改採先申請制並禁止USPTO所收規費挪作他用 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 以下僅節錄與改先申請制相關內容 =========================== 改採先申請制 由先發明制(First to Invent)改為先申請制,是一項牽連甚廣但有高度不確定性的變 革。支持者謂,先申請制以明確的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分先後,有助 於簡化專利申請制度。許多美國申請人早已大量在外國申請專利,不僅支持改採其他主要 工業化國家採用的先申請制,甚至也開始以先申請制的思考模式擬定美國專利申請策略。 但反對者說,國會歷年討論多聽取大型企業的意見,先申請制不利中小企業及獨立發明人 ,且有研究顯示,加拿大1989年改採先申請制並未激發更多研發活動,大型企業占專利發 明所有權人的比重倒有升高跡象。 事實上,加州參議員Dianne Feinstein曾在3月2日提案欲刪除S.23法案改採先申請制文字 。但顯然USPTO所提資料奏效,多數參議員相信改採先申請制對中小企業及獨立發明人的 影響微乎其微:2007年USPTO只有7件Interference案,牽涉中小企業或獨立發明人者,僅 有一件,即使是現今的先發明制,也罕有獨立發明人較晚申請但靠先發明勝出的實例。於 是,3月3日經全院表決,以87:13的票數擱置了Feinstein議員所提修正,而3月8日當天 ,Feinstein議員本人還是投票支持了未納入此一修正的S.23法案。 依S.23法案第二條,美國專利法第102條條文(35 USC 102)將全面重寫,雖然新穎性基 本判斷原則不變,但諸多細節會隨之調整。例如,原載於35 USC 102(e)所謂「申請在先 、公佈在後的先前技術」(Secret Prior Art),修法後基本將以35 USC 102(a)(2)條文 取代,加上新增35 USC 100(i)條文重新定義美國申請案有效申請日,將牽動美國擬制喪 失新穎性的適用範圍。 比方說,2000年1月1日甲在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案A’;2000年7月1日乙就同一發明在美國 提出專利申請案B;2001年1月1日甲主張A’優先權在美國提出專利申請案A。A案、B案都 在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後於美國公佈。 現行條文規定 若引用B案核駁A案,甲可藉國際優先權規定加以克服,但依判例(Hilmer Doctrine)原 則,A案無法成為102(e)先前技術阻止B案取得美國專利。 S.23預定修法 有效申請日需考慮美國國內及國際優先權主張,故A案有效申請日早於B案,將可成為 102(a)(2)先前技術,阻止B案取得美國專利。 依美國專利法現行法規,前述擬制喪失新穎性原則可套用在非顯而易見性核駁,但在日本 、歐洲等主要工業化國家,官方審查時不得以這類先前技術組合成進步性核駁理由,而 S.23並沒有討論或處理這項差異。況且,美國與其他國家的差異不止於此,也因此,即使 美國專利法依S.23法案修訂,與其他主要工業國的先申請制仍有相當區別,儘管USPTO等 主要專利局倡議跨局合作審查,方便之門並不會因此次修法全面大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140.118.16.38 (04/22 17:15)

04/22 17:49, , 1F
待真的實施了再來煩惱吧 從我大三大四開始說要改 改到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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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7:49, , 2F
在依然健在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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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20:10, , 3F
XXXXXDDDDDDDD
04/22 20:10, 3F

04/28 23:08, , 4F
美國的專利制度,應該是99%先申請主義,1%先發明主義。
04/28 23:08, 4F

04/29 00:07, , 5F
I大沒錯 但美國案的swear back很好用的 (  ̄ c ̄)y▂ξ
04/29 00:07, 5F
文章代碼(AID): #1DiKQ6Av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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