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主張優先權 但發明人不一致之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好想唱歌跟曬太陽 囧>)時間13年前 (2012/11/23 08:55), 編輯推噓10(1009)
留言19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大大家好~ 我是范范范瑋琪 (完 全 大 誤 ~ !!!) <問的是美國實務> 想請教這幾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個例子 情況假設是 台灣A案為先申請案 美國B案主張台灣優先權 100年1月1日申請 100年3月1日申請 申請人為甲 申請人甲 發明人為甲乙丙丁 發明人為甲 簡而言之,美案主張國外優先權之發明人 與 先申請案之發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審查官針對此問題核駁,申請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實際之答辯程序是要如何主張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2.129

11/23 09:24, , 1F
范范你好 (。W。) 首先 前案是PRIOR ART 建議更正為先申
11/23 09:24, 1F

11/23 09:30, , 2F
請案 不然容易搞混 而重點部份 讓其他版友來解答....(逃)
11/23 09:30, 2F
已更正 謝謝P大的建議 =)

11/23 09:33, , 3F
問題是? 兩案有共同發明人甲不是~~?
11/23 09:33, 3F
優先權案 我的認知是 發明人要一致 (有錯誤請指證 QAQ

11/23 10:04, , 4F
美國吼 發明人組合需完全相同 否則視為"BY ANOTHER"
11/23 10:04, 4F

11/23 15:20, , 5F
要求所有發明人讓渡給甲
11/23 15:20, 5F

11/23 15:21, , 6F
本問題與103c無關。
11/23 15:21, 6F

11/23 15:22, , 7F
聲明在美國的請求項的發明都是發明人甲發明的。
11/23 15:22, 7F

11/23 15:26, , 8F
如果不是的話,本案有發明人錯誤登載的情況。
11/23 15:26, 8F

11/23 16:28, , 9F
發明人離職或拒不轉讓,就很麻煩...XD
11/23 16:28, 9F

11/23 17:39, , 10F
離職或拒不轉讓....很難搞 Orz
11/23 17:39, 10F

11/23 18:13, , 11F
不是可以請專利申請權人簽declaration克服?
11/23 18:13, 11F

11/23 18:49, , 12F
是可以簽阿 可以以後會不會被發明人錶 那就.......
11/23 18:49, 12F

11/23 19:14, , 13F
遇過一次,後來就要求研發到職一定要簽在職發明轉讓契約
11/23 19:14, 13F

11/23 19:15, , 14F
發明人離職前,拿離職證明或完成離職手續中都要再次檢查
11/23 19:15, 14F

11/23 19:16, , 15F
(經驗談...)
11/23 19:16, 15F

11/23 20:02, , 16F
喔喔喔 學起來!
11/23 20:02, 16F

11/23 20:16, , 17F
記得要有英文版本
11/23 20:16, 17F

11/24 08:57, , 18F
臺灣以前需要申請權轉讓證明書,如果沒有限定區域的話,若
11/24 08:57, 18F

11/24 08:57, , 19F
以原版再附件翻譯本,不知是否可行,理論上應該可以才是。
11/24 08:57, 19F
※ 編輯: gofunfull 來自: 59.120.242.129 (11/29 12:41)
文章代碼(AID): #1Ghibyki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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