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請問:
: 在專法修正總說明中
: 其有提及舊法(92)中的第22條第2項(新穎性優惠期)之相關規定
: 係僅旨在使申請案不因 早前公開內容 的影響而喪失新穎性
: 其效力不及進步性
: 若有一甲碩士生
: 公開 一金屬板(未舉例) 在先
: 申請 一 鉛 板 在後
: 若該鉛板並無不可預料的功效
: 而審查委員引金屬板案以進步性為理核駁該鉛板之申請
: 是否合法?
這個例子在新舊法底下,處理方式都一樣。
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沒有被公開過,所以無從主張優惠期。
(這個據說有的補習班會教,有去TIPO的說明會的話,應該也會聽過才對)
公開之事實可以拿來作為指出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的引證案。
新法要解決的是像以下的問題。
申請前公開之技術內容:一種特定構造之金屬板,其金屬材質為鉛。(舉例,舉例啦)
請求項:一種特定構造之鉛質金屬板。
審查意見或舉發理由中指出公開之技術內容為一種特定構造之金屬板,
再以論理說明,或結合其他引證指出材質可為鉛。
故以公開之事實為引證可認定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據聞真的有這種案例@horrible history)
申請人/專利權人:WTF!!!!
在新法底下,就可以說請求項所記載發明在先前公開事實中已被公開過了,
故該公開事實得主張優惠期而為不適格之引證案。
: 意見:
: 就其法規文義觀之 新穎性優惠期確未排除其利用進步性核駁之可能
: 故該審查委員之核駁合理
: 是這樣嗎 總覺得有哪怪怪的... ????????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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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
推
07/11 09:54, , 1F
07/11 09:54, 1F
就算主張了,但是「鉛板」的發明當時「沒有被公開」,就不能主張優惠期。
換言之,該公開事實可以作為在審酌「鉛板這個發明」新穎性、進步性時的引證案。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1 10:13)
推
07/11 10:17,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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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0:1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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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金屬板=/=鉛板,不是嗎?
推
07/11 10:37,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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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0:38,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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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在公開的內容中所以可以主張優惠期,
C2不在,所以無從主張。
不是要逐項審查嗎?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1 10:48)
推
07/11 10:55, , 6F
07/11 10:55, 6F
你的理解不大對。
參見基準第二篇第一章2.3.1、2-1-14第一段末,
換個說法,C1因公開事實不具新穎性、C2因公開事實不具進步性。
C1得援用優惠期規定排除該公開事實,C2不得援用(沒被公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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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0:56,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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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例子下次修基準的時候倒是可以建議加進去。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1 11:20)
推
07/11 13:40, , 8F
07/11 13:40, 8F
審C1時會排除,是因為「C1被公開了」才排除。
審C2的時候,C2就沒被公開到,哪來的排除。
哪來的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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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3:40, , 9F
07/11 13:40,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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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3:40, , 10F
07/11 13:40, 10F
引的那段是說,獨立項具專利要件,附屬項具專利要件的這個講法,不是沒有例外。
部分、多數優先權是「常見」的例外,可沒說優惠期不是例外啊。
通常包括的另一個講法,就是「包括但不限於」。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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