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Water Blue)時間12年前 (2013/09/02 14:58), 編輯推噓4(405)
留言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甲以「3C產品保護膜之貼附方法」於民國(以下同)99年5月6日申請發明專利,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財產局)於100年9月16日准予專利,其技術特徵為「一種 遇熱軟化,冷卻後定型不回縮之塑膠膜,以設有黏膠層該側貼附於外殼表面,並以熱 風使其軟化密貼於外殼表面,即可在產品表面平整地貼附一層保護膜之方法。」乙發 現99年1月出版之3C雜誌,刊載「輕鬆包膜」一文,介紹使用吹風機將膠膜加熱後拉 伸延展之方法,99年4月亦有網友上傳「看完後人人都是包神」的手機包膜教學影片 ,傳授保護膜烘軟密貼之步驟。乙因此認為甲之「3C產品外殼保護膜之貼附方法」早 已公開,而且是同行或一般人透過學習即可輕易上手之技術,不符專利申請之要件, 提出舉發,智慧財產局應如何處理該舉發案? 二、甲發明豬的新品種「人豬」,將人類的DNA打到豬胚胎,豬隻長大後,其內臟可供人 體器官移植之用,且能避免人體產生排斥作用。又乙發明H藥,用以治療器官移植時 之排斥反應。甲、乙分別就其發明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智慧財產局應如何 處理甲、乙之專利申請案? 請問(一)的舉發是否成立呢?這樣算是違反專利申請要件中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嗎? 至於(二)是不是甲乙皆申請不到專利呢? 因為專利法第24條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專利。此例算 是法規所包含之範圍嗎? 至於藥的方面,專利法第53條規定,取得專利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所以此例 也是法規包含內容囉?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疑惑,想確定一下自己的大方向是否正確 如果有錯誤的話還請高手不吝指正了,小弟在此先行感謝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12.74

09/02 15:07, , 1F
二 甲發明屬於動物 故依24 不予專利
09/02 15:07, 1F

09/02 15:08, , 2F
二 乙發明為藥品 不在24之範圍內
09/02 15:08, 2F

09/02 15:09, , 3F
但仍須審查其他專利要件
09/02 15:09, 3F

09/02 15:10, , 4F
另外 53所說的醫藥品僅關於延長 和專利要件無關
09/02 15:10, 4F

09/02 15:13, , 5F
一 22I 新穎性 舉發成立
09/02 15:13, 5F

09/03 10:35, , 6F
感謝D大的回答,小弟受教了
09/03 10:35, 6F

09/03 10:53, , 7F
題目說 TIPO可以在16個月內核准專利的意思嗎 XDDDD
09/03 10:53, 7F

09/03 11:03, , 8F
二.我想重點在於動物體內植入DNA的方法算是妨害善良風俗
09/03 11:03, 8F

09/03 12:53, , 9F
乙發明H藥不知是否專為甲發明所專用之發明?
09/03 12:53, 9F
文章代碼(AID): #1I93SLS_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I93SLS_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