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US母案申請不公開 CA申請是否須一併申請不公開?
各位先進
想請教一下
US母案申請不公開 目前粗略看法條惟有對其他在有18個月公開制度的國家申請時
需於期限內向USPTO提出聲明
小的不才 卡在一個部分
那如果在US母案現已收訖Notice of allowance 有申請不公開
現在欲提CA案 主張正常公開 這樣有需向USPTO提出相關聲明嗎
還是USPTO對於不公開的規定 僅只規範於在外國的申請案 對國內優先權的部分
並無此相關限制哩?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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