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專利法第30條 第3項
小弟是專利界中的菜菜,
今天偶然跟同事聊到這條,
覺得這條第三項無法理解立法緣由,
百思不解之下想來版上詢問各位先進前輩的想法。
條文如下:
第三十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以上都沒有問題)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這一項覺得很奇妙]
依照小弟很可能出錯的理解,這項主要是在講說,
如果申請國內優先權,且先申請案也申請15個月了,
就不能撤回後申請案申請優先權的主張。(對嗎?)
但是小弟百思不解的是,到底申請優先權又撤回這麼做又有什麼好處呢??
小弟翻了逐條釋義,
釋義上只說是為了維護程序上的穩定性,所以不給撤回。
這我可以理解,因為優先權的申請撤回,
本來15個月視同撤回的先申請案就要回復了,
IPO當然會覺得很煩,可是除了很煩好像也沒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存在?
撤回優先權,等於先申請案變成前案了,吃虧的不是申請人自己嗎?
所以我的重點是,撤回優先權的申請,顯然是有什麼好處的,否則為什麼要撤回?
然而,小弟就是想不到什麼情境之下,
會有人想要在先申請案申請15個月以後撤回後申請案的申請優先權主張,
版上前輩可以指點一下嗎?
感謝!
--
that is the saving grace of humor,
if you fail no one is laughing at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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