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文]補強專利申請範圍,要先把前案撤回嗎?
綜上所陳(推文內容),意見如下;
1.由於第三方(insider)認為:[原案有某一部分內容定義太狹隘,
可能會有被他廠迴避的風險,也有一部分的定義太廣泛,可能會被類似的前案核駁,
有需要加以限縮].
另,由於原案中並未提及"因元件A之卡榫的體積變化區間所產生之Hulk效應,雖於原案
圖示中卡榫體積在此區間中,惟,圖為示意,且於說明書內容中並未文字提及此區間".
且,原案欲修正時,由於Hulk效應內容可能會有new matter之疑慮,因而,
建議申請另一新案,將相關之Hulk效應內容予以描述.
原案與新案之技術特徵/內容的差別僅在於元件A之卡榫的所佔體積區間及Hulk功能,
於[該卡榫和其他元件的配合方式並無變動(也無法變動)]之實際情況下,
是否能僅以Hulk效應之內容,來說明新案與原案是有著技術特徵/內容上的不同,
而使新案與原案均具有可專利性,是存在著風險.
2.可採取之策略為:
(a)僅有原案,並將Hulk效應內容加入原案予以修正,因new matter疑慮,不建議.
(b)原案與新案同時並存,所產生之情況為:
(1)原案准了,新案准了
(2)原案准了,新案不准
(3)原案不准,新案准了
(4)原案不准,新案不准
新案是必須想要核准的,故,僅討論(1)與(3)
(1)由於原案與新案的技術特徵差別僅在於Hulk效應內容,審查委員會不會認為二案
技術特徵差異不大,且原案申請在先,
而產生(2)之情況--->原案准了,新案不准, 應非申請人所樂見.
(3)由於新案加上了Hulk效應內容之技術特徵,因而,相較於原案,是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徵,
所以,原案不准,新案准了,但是,存在的風險是:
理論上,應先審前案,而前案被核駁,審查委員僅要以:
[[凡熟知技藝之人士,對其而言,均可輕易將卡榫體積予以調整,因而..blah...,
然後審查委員"輕而易舉"就核駁了新案.....], 也存在著較高風險, 應非申請人所樂見.
(c)僅有新案:
"理論上"新案之[技術特徵]較多(多了Hulk效應內容),相較於原案亦具有
較多之技術特徵/內容(Hulk效應),且新案具有原案所不具有之功能,
就專利申請/審查而言,新案較具優勢.
且,由於申請人所想要的案件為新案,只有新案有用,
故建議採取此策略
回Co-P (Piglauhk):"回文有夠[分析意見]了吧..."......:D
但是....還是神盾局及其幹員說了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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