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英國法院首件SEPs 權利金裁決案:Unwired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asdff)時間8年前 (2017/05/02 11: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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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英國法院首件SEPs 權利金裁決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http://bit.ly/2pRqVDr 本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是英國法院首度討論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 授權原則議題(FRAND),並就FRAND適用原則及如何計算SEPs合理權利金等問題, 提出多項見解,反映了英國法院對FRAND議題之看法。 2014年,美國一家專利授權公司Unwired Planet(簡稱UP), 在英國高等法院控告華為、三星及Google產品侵害6項歐洲專利, 其中5項專利,為2G GSM、3G UMTS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SEPs, 於2013年由易利信(Ericsson)所開發專利,並曾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提出FRAND授權承諾。Google與三星選擇與UP及易利信和解,並支付和解費用及權利金, 故本案在庭審舉行前,被告方僅剩華為。詳細背景介紹, 可參見產業資訊室「英國法院判決三星及華為侵害Unwired Planet標準必要專利」一文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00 2016年4月,英國法院完成兩次庭審, 並確定EP 2,229,744(為4G LTE SEP)以及EP 1,230,818(為2G GSM SEP) 兩項專利有效及侵權成立。因此,訴訟兩造同意先行討論市場競爭法律規定、 FRAND、禁制令及侵權賠償等議題,具體問題包括: UP所要求的權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 原告UP行使SEP情形,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並違反歐盟市場競爭法律(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 原告UP是否依據2014年歐盟法院Huawei v. ZTE案判決所述要點, 來合理進行SEP授權協商談判? 法院是否應就華為侵害SEP情形,發佈禁制令? 2017年4月5日,英國高等法院就前述議題發佈判決。 以下針對本案論理可概分為兩大主題,當中要點,簡述如下: (一)FRAND及合理權利金計算 1.英國法院有權訂立符合FRAND原則之授權條件(如決定權利金比率數字), 而非僅負責判斷一項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原則; 2.在英國法院,FRAND授權承諾是一法律上有效之義務,無需以市場競爭法律為依據。 標準實施人,可向SEP專利權人要求履行前述義務。 3.考慮到SEPs性質特殊,任何環境條件下, 只能有一種版本之授權條件,符合FRAND原則, SEP專利權人並據此來向所有標準實施人履行其義務; 4.FRAND義務與市場競爭法律,兩者界定不同; 不符合FRAND原則之授權條件,未必違反市場競爭法律, 除非SEP專利權人所要求之授權條件,顯著高於合理範圍, 例如要求極高權利金比率等; 5.以跨國公司企業為授權對象的FRAND授權,理當是全球性授權, 而非僅限於單一國家或地區;SEP權利金比率,可依據不同國家地區而有所調整, 例如在中國大陸及其他地區國家的合理權利金比率,應低於歐美國家; 6.判斷一項權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的最佳方式,為依據SEP專利組合的價值, 來計算其基準比率。該基準比率,通常能夠反映出合理數字, 不會因為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身分或數量等因素而有所變化, 致使小公司與大企業皆依據相同比率來支付權利金, 且能消除專利箝制等問題。 7.倘若可行,亦可透過比較不同授權個案,來決定FRAND權利金比率。 經由當事人談判協商過程而得出之授權條件,通常也能夠反映合理數字; 亦可以使用由上而下的方法,以SEP專利權人所持有SEPs之數量比例, 來套用在該標準的總權利金費用,然而此一方法,較適合用來驗證計算結果。 8.FRAND原則中說明了「非歧視性」要件,這並非意味著, 不同授權個案之授權條件不能有差異, 例如,SEP專利權人提供某標準實施人低於基準比率之優惠權利金條件, 並不意味著對其他授權對象構成歧視或差別待遇。其衡量標準, 應在於前述差異情形,是否會扭曲獲得授權當事人之間的市場競爭。 9.FRAND授權原則,並非一加諸於SEP專利權人之單方責任。 其不僅要求合理授權條件,亦要求合理協商行為及過程, 故標準實施人必須基於合理行為態度,來參與配合授權談判, 不得拒絕接受授權,而SEP專利權人亦不得藉故拒絕提供授權。 10.倘若標準實施人出具獲得授權之意願或承諾,則不應受到禁制令懲罰; 然若標準實施人侵害SEPs,且拒絕接受經法院認可之FRAND授權條件, 法院仍將就侵權情形發佈禁制令。 11.談判當事人在授權協商過程中,提出了不符合FRAND原則的權利金比率報價, 仍屬合法行為,只要此些條件並未擾亂或妨礙談判進行,以及並未阻礙最終合理結果。 12.承審法官認定,原告UP在協商過程中提出之其他授權條件,皆符合FRAND原則, 然而UP及華為提出之所有版本權利金比率條件,皆不符合FRAND原則, 並計算合理權利金比率如下: (圖一) (二)SEP禁制令 承審法官同意給予原告UP禁制令救濟,理由如下: 1. FRAND授權理當是全球性授權,UP有權要求華為接受全球性授權。 然華為僅願意接受在英國一地獲得授權,而不接受前述要求, 故認為華為無意願獲得FRAND授權之準備; 2. 原告UP在本案SEPs授權方面,雖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但並未濫用前述地位,故未違反歐盟競爭法律, 原因包括:(1)並未在不適當時間點(如訴訟發起階段)即主張禁制令救濟; (2)並未堅持華為接受全球性授權; (3)並未藉由綑綁SEPs及非SEPs方式來要求不合理權利金條件。 未來,禁制令最終聽證會舉行之前, UP將再次提交由法院裁定的FRAND授權條件給華為, 而華為仍有機會接受該條件,來免除產品禁售之懲罰。 結語 英國高等法院FRAND議題判決,包括FRAND相關適用原則、 合理權利金計算、SEP禁制令等說明,未來將受到歐盟成員國法院所參考及討論。 當中,雖有許多概念具有爭議性, 例如FRAND授權條件只能有一個版本、 FRAND授權應當為全球性授權及「非歧視性」條件 並非要求不同授權個案之間不得有條件差異等, 然此些原則,大致上是合理的,符合現今美歐及中國大陸等國家法院及執法機關, 對於FRAND議題之見解趨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3695474.A.E5E.html
文章代碼(AID): #1P1_lovU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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