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美國的Election/Restriction通知
各位版上先進好:
小弟是專利新手,在事務所實習目前滿三個月。
過去接過台灣跟中國的OA案,但這次第一次遇到美國的election/restriction通知,
小弟對於美國審查基準並不孰悉,有些疑惑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這次收到美國election/restriction通知的案子一開始並非是我們事務所申請的,只
是後來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就轉給我們事務所處理了。
這個案子請了一個方法的發明跟物的發明,該方法是使用該物來達到目的,但審查委
員認為這兩個發明是獨立的發明,且兩個發明之下也有請不同的實施態樣(species),
所以發了Election/Restriction通知。
舉例說明:
該發明申請有下面兩個發明:
Group 1: Claim 1-10 為方法X的發明,下面有a, b, c 三個species
Group 2: Claim 11-20 為物Y的發明,下面有d,e,f 三個species
申請人決定選擇Group 1,但是a, b, c 三個species中想要同時選擇a, b 兩種。
原本以為可以單純建議對方請分割案解決就好,但偏偏實施方式中只有揭露a的數據。
這樣一來,
1. 本案似乎無法單純提分割案了事,因為claim並沒有被說明書所支持;又
2. 如果請申請人補充實施方式後改提CA或CIA的話,在程序或審查上是否會遇到什麼
阻礙或困難呢?
以上,若敘述或觀念有誤還請版上先進們不吝指正,也請各位先進給予小弟一些建議,
小弟萬分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6.2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2228424.A.1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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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提醒,我發現我整個陷入「被說明書所支持」的迷思裡。
因為委員的意見來的第一點就是說這兩個發明是獨立且不同的發明,委員先用了這兩個發
明屬於不同IPC分類號來證明;又說這個方法不一定要用這個物才可以實施,這個物也不一
定要用這個方法才可以實施,所以要求限制一個發明來審查。
而委員後面有一點寫到「Applicant is adviced that the reply to this requirement
to be complete must include (i) an election of a invention to be examined even
though the requirement may be traversed and (ii) identification of the claims
encompassing the elected invention」
本案是一個醫療方法的發明,而claim寫的a, b, c 三個species在實際操作上確實是相同
功能目的但不同手段而已。但是這個claim是一個獨立項,而a, b, c三個species是寫在請
求項的步驟裡,公司裡的前輩說,根據過去的經驗,還是要選一個species給委員審查。
懇請K大給予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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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d大,我們確實是請申請人選一組給委員審查,但是申請人有上面提到的要求,所以我
在想可以怎麼幫助到申請人,又可以讓申請人接受。
※ 編輯: lxz (101.9.196.232), 12/03/2017 00:36:20
※ 編輯: lxz (101.9.196.232), 12/03/2017 0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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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二位先進的意見跟分享,我想我的論述能力還需要加強>"<
n大的意見跟我公司裡的前輩說的一樣,由於申請人是學校,有OA次數補助限制,所以我
們公司會傾向盡量減少本案接到類似這類通知OA的次數。
老實說我自己是不覺得有選擇的必要,因為本次選的species其實是不同的縫合方式,或許
這三種species在實際上是可以相互替換的。
但後來想想,也可能本發明的材料根本不適合用某種縫合方式,只是發明人希望可以拿到
較大的權利罷了,這部分沒有實際去實驗的話,我會擔心無法說服委員認同實施例有揭露
的species的例子可以擴張到claim裡面寫到的另外兩種species上(申請人是學校,發明人
是老師,有關OA的討論我們都是直接跟發明人討論)。由於我是第一次接到這類的OA,不
知道委員會不會就此點去挑剔,所以我第一次跟發明人討論的時候還是以公司前輩的經驗
為主。只是發明人擔心沒被選到的species在之後無法rejoin,所以希望可以不選specie或
是可以選擇兩個species給委員審查。
我能理解發明人的考量跟想法,所以我希望一方面說服發明人選擇給委員審查的項目之外
,另一方面又可以幫助發明人想好未來可以怎樣讓自己想保護的權利還是有機會拿到,讓
發明人可以放心。
只是我經驗不足,所以想聽聽各位前輩的意見,是否可以嗣後提分割(即便沒有實驗,僅
只是發明人認為不同的species都是可以替換的,並且在說明書中有提到而已)?
又或是建議將本次沒有被選到的部分以提出CA或CIA的方式進行呢?
再次謝謝各位先進給予指教及意見。
※ 編輯: lxz (101.9.196.232), 12/03/2017 16: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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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n大,確實照您說的,說明書不是我寫的,也不是我們公司寫的,我想也只能就我
目前能做的事情來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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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b大,我的英文能力還不到可以直接跟美國審查委員電話或當面討論的地步,但我會考慮
明後天與我們公司的美國複代理人(會講中文)電話連絡詢問,謝謝您^^
※ 編輯: lxz (101.15.144.49), 12/03/2017 2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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