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制定SEP授權之達成
[情報] 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制定SEP授權之達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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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公佈了期待已久關於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經多次辯論交流結果文件《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關於制定標準必要專
利的歐盟授權方法》,共14頁,目的在促進SEP的平衡、順利和可預測的框架的關鍵原則
(balanced, smooth and predictable framework for SEPs)。該SEP的主要原則反映了兩
個既定目標:(1)透過提供公平/充分的回報來激勵標準技術的發展;(2)確保公平獲
取標準化技術以促進技術廣泛使用。
然而,該《歐盟SEP授權方法》沒有法律強制力,僅供參考。以下概述要點:
- 增加SEP申報系統的透明度,標準發展組織的數據庫更易於使用。
- 對SEP專利請求項要求進行更高程度的審查,由獨立團體行審查。雖然EU委員會指出這必
須要與成本均衡。
- 遵守FRAND(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原則進行授權費率,仍然具有很大的彈性。智權評估
(IP valuation)的重點應放在專利技術本身的價值上,而不是由於其被列入標準的事實所
致。若是與專利技術無關的產品的市場成功,不應受價值的影響。單獨的SEP不能被孤立
地考量,而是需要各方考慮標準的合理比率、評估技術的整體附加價值,以避免專利授權
率堆疊(royalty-stacking)。
- 非歧視性的“類似的地位”授權原則是非常重要的 (見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 歐盟競爭法範圍內的專利池(Patent pools)作法應該被鼓勵的,尤其是在物聯網(IoT)
產業和中小企業的背景下。
- 基於使用授權和全部授權不是強制性的,但不排除(Use-based licensing and
licence-for-all not mandated, but not ruled out.)。這一切都是基於個案及商業模
式而定。EU委員會鼓勵“為建立共同的授權做法而進行部門討論”。因鑑於SEP標準已經
確定,SEP的持有人已經承諾以FRAND條款進行授權,應該包含任何潛在使用者。
- 專利實施實體(PAEs / NPEs)與其他SEP持有人一樣,須受到相同規範,包括取得重要的
禁制令(injunctions)。
- 然而,就禁令救濟而言,相稱性(proportionality)仍是關鍵。許多執行者可能會指出參
照知識產權執法指令第3(2)條(Article 3(2))和確保相稱性的需求,指出:相稱性評估
需要在個案基礎上小心進行。EU委員會認為,需要考慮有爭議的技術對於有關申請的相對
重要性以及禁制令對第三方的潛在外溢效應。
- 強調有關PAEs / NPEs時禁令的相稱性。見第3.5款,其中規定:法院適用的相稱性原則提
供了另一種保障。歐盟委員會將密切監測這些市場參與者對歐洲SEP授權市場的持續影響
程度,特別是歐盟統一專利制度(EU unitary patent)的運作。
- 應該鼓勵進行SEP調解和仲裁,以便更快更省錢地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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