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可專利)時間7年前 (2017/12/08 22:03),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IPO將於106年12月21日召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間由十二個月改為十四個月。(第28條) 二、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 用,申請分割期限由一個月改為三個月。(第34條、第107條、第120條及第142條) 三、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三年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申請復權。 (第38條) 四、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 (第47條) 五、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十二年改為十五年。(第135條) 六、導入開放授權制度,促進專利活化為鼓勵實施專利權、增進專利價值,參考英德立法 例,導入開放授權制度。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 實施其專利權。任何人得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合理授權金後,實施專利權。專利 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63條之1) 七、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由永久保存改為分類定期保存。(第143條) 八、健全新型更正制度,明定申請新型更正時機為舉發、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及民事訴訟繫 屬時,並採實體審查;刪除申請新型獨立更正案。(第118條) 九、明定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法效,及舉發審查期間,被舉發人申請更正之限制 。(第73條、第74條及第77條) 十、健全其他法制事項 應有部分之處分及歸屬;一案兩請處理依據;違反審查後分割範圍之法效;讓與不破授權 關係。(第13、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46條、第62條、第65條、第71條) 感覺修滿大的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4.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2741804.A.72F.html

12/08 23:08, 7年前 , 1F
智財局想清文件庫存,現在連申請書都只要一份
12/08 23:08, 1F

12/09 12:35, 7年前 , 2F
修好大...
12/09 12:35, 2F

12/09 15:41, 7年前 , 3F
考生明年又頭大了
12/09 15:41, 3F

12/09 16:14, 7年前 , 4F
還在討論 還沒到立院吧
12/09 16:14, 4F

12/09 16:16, 7年前 , 5F
不過都改成這樣了 不如改成再審核駁也可以分割吧
12/09 16:16, 5F

12/10 00:12, 7年前 , 6F
反正都修到最寬就是
12/10 00:12, 6F

12/12 23:47, 7年前 , 7F
規定放很寬 但申請量還是衰退.....唉
12/12 23:47, 7F
文章代碼(AID): #1QAfkiSl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QAfkiSl (Patent)